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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物业管理师考试资料         ★★★ 【字体:
助理物业管理师考试资料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1    

《物业管理条例》测试题
(2004-08-04)
一、判断题∶正确打"√" 错误打"×" 每题(5分)
1、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业主委员会。□
2、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3、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区域的业主委员会。□
4、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5、业主大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服务合同。□
二、填空题∶每题(5分)
1、业主大会、( ) 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 )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 或者( ),并通告 ( ) 。
2、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 )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 ( )行为和( )告知业主。
3、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 ) 、( ) 、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 )、( )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 ),并及时向有关( ) 。
4、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 ) 。未经( ) 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 ) 的用途。
5、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 ) 。具体办法由( ) 制定。
三、问答题∶每题(5分)
1、《物业管理条例》中,所描述的"十项基本制度" 包括哪些内客?(简述)
2、"报告制度" 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3、六项禁止行为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4、四项授权规定了哪些具体内容?
5、告知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6、什么是物业管理?
7、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8、物业管理企业能否把取得的物业服务再转移给其他的物业管理企业?
9、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承担什么责任?
10、物业服务费用如何确定?物业服务费用由谁交纳?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附:测试题答案
一、判断题∶正确打"√" 错误打"×" 每题(5分)
1、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业主委员会。□
2、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3、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区域的业主委员会。□
4、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5、业主大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服务合同。□
二、填空题∶每题(5分)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 法规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责令限期改正 或者 撤销其决定 ,并通告 全体业主 。
2、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 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 禁止 行为和 注意事项 告知业主。
3、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 治安 、 环保 、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 法律 、 法规规定 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 制止 ,并及时向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4、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 业主 。未经 业主大会 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 物业管理用房 的用途。
5、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 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 制定。
三、问答题∶每题(5分)
1、《物业管理条例》中,所描述的"十项基本制度" 包括哪些内客?(简述)
答∶2、"报告制度" 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3、六项禁止行为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答∶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活动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2、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3、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4、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他人。
5、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6、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控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4、四项授权规定了哪些具体内容?
答∶1、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奋、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5、告知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答∶1、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3、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4、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5、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6、什么是物业管理?
答∶《条例》中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7、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8、物业管理企业能否把取得的物业服务再转移给其他的物业管理企业?
答∶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9、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承担什么责任?
答∶1、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的物业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2、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3、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4、业主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5、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 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6、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7、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10、物业服务费用如何确定?物业服务费用由谁交纳?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1、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2、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3、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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