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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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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后,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 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员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本会权利: 第九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 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1 / 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公司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四章 委员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15人。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的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必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帐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由 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办公用房由 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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