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水平,规范物业管理企业安全护卫服务,努力为业主和使用人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1996)计价费266号文确定的收费标准,或者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采取议定价格为业主提供的安全护卫管理和服务。 术语 1.0.3.1 安全护卫管理,是指根据物业管理及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对业主和使用人进行安全防范工作的宣传,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所管辖的区域,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和案件的发生率,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的安全护卫工作。 1.0.3.2 安全护卫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合同,为提高辖区的安全防范水平,对物业辖区进行定时、定点、定路线提供的安全消防护卫巡视,维护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和业主处理突发事件的服务活动。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贯彻“业主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尽力为业主和使用人创造安全的环境,并始终以优质规范的服务,使业主和使用人满意。 实施安全护卫管理和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人防、物防、技防三者相结合”的原则,接受公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护卫管理和服务关系到业主和使用人的切身利益,良好的安全氛围要靠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去共同创造。业主和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勇于与坏人坏事及不良现象作斗争。 物业管理区域内人身安全、财产保险和保卫责任,由业主自行负责;也可以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人身、财产安全责任。 本标准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南通市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安全护卫机构
设立安全护卫服务部。 设立若干安全护卫主管。 安全护卫人员应当在5人以上。
安全护卫重点区域
住宅区(大厦)出入口。 物业区域内重要设施设备。 规定的日常巡视路线。 物业区域其他重点部位。
安全护卫职责
物业管理企业职责: 聘用持有上岗证的安全护卫人员,配置必要的安保器 具,组织实施巡视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4.0.1.2 向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安全防范和遵守公共秩序的 宣传教育,依照有关规定制订必要的安全护卫管理规定。 4.0.1.2.1 安全管理规定。 4.0.1.2.2 消防管理规定。 4.0.1.2.3 交通管理规定。 4.0.1.2.4 公共秩序管理规定。 4.0.1.2.5 共用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4.0.1.3 制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等安 全防范措施和方案,协助有关部门和业主处理突发事件。 4.0.1.4 制止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4.0.1.5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违反行政规定的行为。 4.0.1.6 对聘用的安全护卫人员实施培训、教育、管理。与安全护卫人员签订《物业保安(护卫)人员聘用合同》。 4.0.1.7 根据合同为业主提供其他物业保安服务。 危及业主和行人安全处,设立明显标志及防范措施。 4.0.2 安全护卫人员职责: 4.0.2.1 安全护卫人员必须熟悉业主(使用人)的基本情况,并 予保密。 4.0.2.2安全护卫人员应当掌握房屋布局、设备设施的性能和实际运作状况,对重点部位采取重点防护措施,并做好运行记录、采取防护措施情况记录、请示汇报记录。 在出入口24小时值班时,根据条件,设立人员出入登 记、车辆进出登记,并有值班和交接班记录。 在辖区实行24小时巡查时,应做好巡查和交接班记录。 执勤过程中要勤巡查,要有敏锐的目光,及时发现可疑的人、事、物,预防案件、事故的发生。 熟知交通管理常识,加强对交通车辆的管理,规定车辆 行驶路线,规定和设立停车位、停车区域,要求车辆停放整齐,有车库的应当入库。 4.0.2.6 遇险时能及时报警,并能尽力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协助保护现场。 4.0.2.7 掌握防火、灭火和处理特殊情况的一般常识,认真做好公共区域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等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查明情况,排除险情。辖区内无重大火灾、刑事和交通事故。
5 安全护卫基本制度
5.0.1 安全护卫人员工作纪律 5.0.1.1 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5.0.1.2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5.0.1.3 安全护卫人员须统一着装,其服装的式样、颜色、标志及供应办法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5.0.1.4 上岗不准喝酒,不准擅自容留外来人员,不准擅离工作 岗位,不准迟到早退。 5.0.1.5 服从管理,听从安排,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犯罪分 子斗争。 5.0.1.6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有事外出必须请假。 5.0.2 安全护卫人员的交接班制度 5.0.2.1 设立交接班记录。 5.0.2.2 交接班时,交班的安全护卫人员应当将值班、安全巡视、处理问题等情况以及注意事项、安全护卫器具等装备器材向接班安全护卫人员说明、交待、移交清楚。 5.0.2.3 安全护卫人员应当提前10分钟上岗,接班时,检查重 点部位情况,及时发现问题。 5.0.2.4 交接班人员必须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名和注明时间。 5.0.2.5 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不得下班。 5.0.3 安全护卫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5.0.3.1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的身体、物 品、住所或者场所。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扣押他人合法证件或者合法的财物。 充当私人保镖。 参与办理案件以及催款索债。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安全护卫人员处分、辞退规定。 5.0.4.1 安全护卫人员违反本标准,应当酌情扣除工资或奖金,并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5.0.4.2 安全护卫人员违反本标准,造成工作失误,产生严重后果者,物业管理企业应与其解除《物业保安(护卫)人员聘用合同》,并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5.0.4.3 安全护卫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安全护卫服务规范
6.0.1 安全护卫人员应当是政治历史清楚,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男性或45周岁以下女性,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物业管理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 安全护卫人员必须进行物业管理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安全护卫人员必须执行物业管理行业《文明礼貌服务标 准》,上班执勤时须佩带明显标志。并做到:仪表整洁,文明执勤,礼貌查询,既有威严感,又有亲切感,接待住(用)户彬彬有礼,处理投诉,恰到好处。 6.0.4 安全护卫人员必须爱业敬岗、服从指挥;遵纪守法、严于律已;坚持正义、勇敢无畏。 6.0.5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立安全值班室。如区域内安全防范设施不健全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业主和使用人要求,报请业主委员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共同筹集经费,建设安全防范设施。 6.0.6 业主或使用人安全护卫特约服务。业主或使用人要求提 供安全护卫特约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安全护卫特约服务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6.0.7 物业管理区域应推广使用智能化安全防范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