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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新建住宅小区入住收费告知单》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4]103号)         ★★★ 【字体:
关于实行《新建住宅小区入住收费告知单》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4]103号)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5    

关于实行《新建住宅小区入住收费告知单》制度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2004]103号



 
各区、县房地局、物价局,各房地产建设单位,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规范物业管理企业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现就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实行《新建住宅入住收费告知单》制度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自二○○四年四月一日起,凡新建住宅小区办理业主入住手续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向业主发放市房地资源局、市物价局联合印制的《新建住宅小区入住收费告知单》(见附件1)。

    二、新建住宅小区的入住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多收费、乱收费。

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由业主支付的其他收费,应符合相关规定,带有强制性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须经市、区县物价局审核。

    三、各物业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新建住宅小区入住收费告知单》制度。此项制度纳入住宅小区经理考核范围。凡被物价部门查出多收费、乱收费并勒令退款或罚款的小区,该小区经理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注册资格,并记录进该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档案。

    四、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新建住宅小区入住收费告知单》与本小区入住收费清单收费内容有异议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作出解释。业主未收到《新建住宅小区入住收费告知单》的,可向市、区县房地局投诉(市、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电话见附件);认为收费内容属违规收费或收费无依据的,可向市、区县物价检查部门举报(市、区县价格举报中电话见附件)。

(网站编辑部提醒:为保证正常下载附件,请用另存方式下载到本地机器再行打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   
2004-03-25

附件一:《新建住宅入住收费告知单》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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