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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暂行)》(苏房政[2002]3号)       ★★★★★ 【字体:
《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暂行)》(苏房政[2002]3号)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5    

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面积计算行为,统一房屋面积计算标准,保证房屋面积计算的公正合理性,维护房屋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裁决、拆迁等业务中的房屋面积计算。

 

第三条 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合法计算的房屋建筑面积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房屋面积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共有建筑面积计算与分摊,产权面积核定等。

 

第五条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建筑面积(包括户层,总建筑面积)取位至0.0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取至0.001平方米,K系数取至不少于小数点后六位数。

 

第二章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第一节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有围护物、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第七条 计算方法应采用几何图形公式计算面积。不规则房屋,应添加辅助线后分割成几个规则的几何图形分别计算后累计,或使用全站仪实测该图形边线上若干点坐标,运用坐标解析法计算其近似面积。

 

第八条 房屋外墙为非垂直墙面时,按底板外沿层高不低于 2.20米的部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非垂直的柱或非垂直的其它结构外围按前款方法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体墙厚度计算。

 

第十条 误差范围按照中国房地产籍测量委员会(2001008号文件执行,采用二级边长精度。

 

1、超过50米限差为0.10

 

2、未超过50米限差为△D=±(0.05+0.001D

 

D—实测房屋边长值,以米为单位,当D小于10米时,以10米计。

 

第二节 房屋预售面积的计算

 

第十一条 房屋预售面积系指依据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纸尺寸加应含的粉刷厚度计算的房屋面积。

 

第十二条 测绘人员根据房屋所有人提供的图纸实地进行丈量核定注记尺寸,如图注记尺寸与实量数据之差在规范误差允许范围内,按图纸尺寸计算。

 

第十三条 应用图纸进行计算的,建筑物内外墙所注记的尺寸应加0.015m粉刷层厚度。

 

第十四条 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则按实地丈量的数据计算。预售计算时超出限差须将图纸退回,由设计单位重新修正图纸并进行签章。

 

第三节 房屋建筑面积按全部计算的范围

 

第十五条 属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第十六条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按其上口外墙水平投影计算。

 

第十七条 穿过房屋并为本幢服务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第十九条 房屋内的复式层、跃层和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 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二十条 房屋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商场、仓库、车间、地下指挥部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二十一条 坡屋顶的建筑空间层高在2.20米或屋面底板距楼面净高在2.05米以上(含2.05米,下同)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 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米或按净层高2.05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的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四条 舞台灯光及大型车间内的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 两幢房屋之间属永久性的封闭或有柱的架空通廊,架空房屋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架空房屋地面投影部分,若两边有围护结构的,计算其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 挑楼、全封闭阳台(全封闭阳台必须在设计图纸上加以注明或有设计单位书面文字说明)、全封闭的或有柱的挑廊(均按突出墙面)、眺望间、观望电梯间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二十七条 属永久性结构有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二十八条 与房屋相连并有上盖的有柱走廊、檐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三十条 属永久性建筑的有柱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等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三十一条 天棚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二条 有伸缩缝的房屋,缝的两边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三条 有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石材幕墙或组合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当幕墙框架突出主体结构距离已有设计数据或实际测量数据时,按幕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计算预售房屋面积时还没有设计数据的,幕墙框架突出主体结构距离一律按50毫米计算,竣工后计算面积按实测数据计算。

 

第三十四条 突出主体外墙的凸窗,进深大于 0.50米,高度大于2.20米,且窗台高度小于0.40米,凸窗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五条 主体墙体的凹窗,若高度大于0.40米,有二层墙体或可利用的应按主体墙面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三十六条 室内楼梯和顶部有盖的室外梯,将其中空部分计入梯间面积并分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七条 大堂或门厅中设置旋转梯所形成的中空部分大于6平方米的,该中空部分应属大堂或门厅的一部分,则将该部分面积计入大堂或门厅面积中,否则作为楼梯面积部分。

 

第三十八条 通往复式层,假层(阁楼)的楼梯间中空,均视楼梯中空部分,并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节 房屋建筑面积按一半计算的范围

 

第三十九条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为准。围护结构大于上盖宽度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第四十条 只有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门斗、雨蓬、车棚、货棚、站台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第四十一条 不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为准。围护结构大于上盖宽度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第四十二条 底层阳台按平台上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为准。围护结构大于上盖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第四十三条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第四十五条 临街楼房挑楼下的有柱走廊,不作为主要人行道路(廊边有人行道)的,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第四十六条 建筑物第一层的进门设于凹进的外墙,顶部为第二层建筑所盖且两边有挡墙的,按无柱走廊或檐廊处理,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第五节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第四十七条 层高在2.20米(不含2.20米)以下的技术层、夹层、插层、复式层、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

 

第四十八条 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艺术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第四十九条 两幢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第五十条 无顶建筑,房屋顶层的平台、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第五十一条 独立烟囱、亭、塔、池、油(水)罐、储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构筑物。

 

第五十二条 房屋自然层内的阁楼,气屋和房屋内用作通风、隔热、防雨采光的天井、通天等。

 

第五十三条 不与房屋相连,用于检修,消防等用途的室外爬梯。

 

第五十四条 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等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第五十五条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以及利用建筑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第五十六条 商店凸出墙面的玻璃橱窗部分,高度低于2.20米,进深小于0.50米的。

 

第五十七条 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第五十八条 活动房屋、临时建筑和无上盖或已部分倒塌的房屋。

 

第五十九条 挑楼、阳台底下与房屋相连无围护结构的平台。

 

第六十条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街巷(主要通道、无人行道)通行的。

 

第六十一条 临街楼房排廊下的底层作为道路街巷通行的(主要通道,边上无人行道),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六十二条 房屋中的伸缩缝两边室内不相通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六十三条 其它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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