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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深府[2004]第135号修订)       ★★★★★ 【字体:
《深圳市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深府[2004]第135号修订)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    

第七章 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全

    第四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向管委会划拨专用基金时,扣除购买管理用房款和垫支购买部分商业用房款,其余资金应在管委会成立后二个月内一次性直接汇往区住宅管理部门设立的专用基金账户。
    第四十七条  专用基金的支出,除用于购买管理用房和垫支购买部分商业用房款并限期回收外,用于住宅区公用设施重大维修养护工程项目时,只能使用基金的增值部分,并且必须经业主大会批准,由管委会主任、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方可支出。增值部分不够的,从管理服务费积累中支出。
    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专用基金用于《条例》和本细则规定以外的用途。
    第四十八条 专用基金的收支账目,由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每三个月至少张榜公布一次。
    区住宅管理部门对代管的专用基金收支账目,应每年报市住宅主管部门备案一次。

第八章 住宅维修基金

    第四十九条 住宅区竣工支付使用在一年以上的,由业主自保修期满后第一个月起按月向住宅区管理处缴纳住宅维修基金;业主发生变更的,原业主所交的住宅维修基金不予退还。
    《条例》实施前入住的业主,自《条例》实施之日起缴交住宅维修基金。
    第五十条  市住宅主管部门应会同市物价主管部门每二年发布一次住宅维修基金指导收费标准。
    管委会可根据房屋的使用状况,对住宅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在指导收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住宅维修基金用于房屋本体公(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项目。住宅维修基金不够支出时,经业主大会决定,由各业主按规定分摊。
    第五十二条  住宅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列出维修养护计划,报管委会审议决定后实施,但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应充分听取所维修养护房屋业主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住宅维修基金由住宅区管理处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账代管。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每三个月至少向业主张榜公布一次,并接受有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质询。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的,市住宅主管部门可对其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区住宅管理部门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召集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市住宅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召集,并建议有关部门或机关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  管委会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擅自进行经营活动的,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市住宅主管部门可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向开发建设单位按日收取千分之三的延期付款滞纳金。
    前款延期付款滞纳金不得列入开发成本。
    第五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委会有权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管委会可以终止委托管理合同;市住宅主管部门可对其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业主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改变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住宅维修基金的用途,未按规定定期公布收支账目的;
   (三)改变专用房屋的用途,未按规定出租经营的;
   (四)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对住宅区的房屋管理、维修、养护不善的。
    第五十九条  对无故不缴交管理服务费、住宅维修基金和规定的其他费用的。物业管理单位可限期交缴,逾期则按日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连续三个月不交缴的,可按住宅区业主公约和委托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催缴。
    物业管理单位同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签有委托抄表及收费合同的,可按合同规定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第六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进行违章装修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根据业主公约和委托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强制恢复;违章装修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随意停放车辆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根据业主公约和委托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强制恢复,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  在住宅区内从事维修、安装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对住宅区内的道路、绿化和其他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是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受市住宅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并协助市住宅主管部门工作。
    第六十四条 市住宅主管部门可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制订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行业标准、规则和技术规范。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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