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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深府[2004]第135号修订)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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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全 第四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向管委会划拨专用基金时,扣除购买管理用房款和垫支购买部分商业用房款,其余资金应在管委会成立后二个月内一次性直接汇往区住宅管理部门设立的专用基金账户。 第八章 住宅维修基金 第四十九条 住宅区竣工支付使用在一年以上的,由业主自保修期满后第一个月起按月向住宅区管理处缴纳住宅维修基金;业主发生变更的,原业主所交的住宅维修基金不予退还。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的,市住宅主管部门可对其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是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受市住宅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并协助市住宅主管部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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