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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深府令[2004]第135号修正)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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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 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为住宅区、工业区、写字楼、商住楼等各类物业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提供专业化、一体化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包括物业管理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 第三章 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 第八条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服务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外: 前款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组织者应当提前一个月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同时报市、区主管部门备案;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组织者应向符合资质要求的三家以上(含三家)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报市、区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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