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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图]关于印发《宝安区推广社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宝府办[2006]164号)         ★★★ 【字体:
关于印发《宝安区推广社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宝府办[2006]164号)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0    

关于印发《宝安区推广社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深宝府办〔2006〕16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宝安区推广社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深宝府[2006]20号)的相关配套文件《宝安区关于非开发商开发的住宅小区和综合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完善公配设施经费补助暂行规定》、《宝安区关于非开发商开发的住宅小区和综合小区物业管理费补助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宝安区关于非开发商开发的住宅小区和综合小区
实施物业管理完善公配设施经费补助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宝安区推广社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深宝府[2006]20号),为规范非开发商开发的住宅小区和综合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完善公配设施经费补助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宝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非开发商开发且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小区总建筑面积60%以上的综合小区(简称小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实施物业管理必须完善的公配设施是指小区的围合、区内道路、公共给排水、公共排污、供电、通讯、消防、路灯、环卫、管理用房和生活用房、治安岗亭、绿地、公共楼梯和必要公共休闲设施等。具体项目标准由区住宅局另行制定下发。

    第四条  实施物业管理完善公配设施经费补助标准按小区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核拨,其中区、街道财政各补助7.5元。超出部分由街道和社区自筹。小区建筑总面积按建筑物设计图纸或实地查丈为准,由街道办初审,区住宅局核准。

    第五条  各街道实施物业管理完善公配设施工作由各街道办负责组织实施。包括项目确定、整治方案制订、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管理、工程预结算、工程竣工验收、档案管理、属政府物业的产权管理等。

    第六条  实施物业管理完善公配设施的计划申请和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街道办按区推进计划的要求,将各年度需实施物业管理完善公配设施的小区汇总填报《宝安区××年度推进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投资项目(财政部分)计划表》送区住宅局。

    (二)由区住宅局审核后汇总,向区发改局申报年度投资计划。

    (三)由区发改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区委、区人大审议后下达年度经费补助计划。

    第七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小区整治项目,在签订工程合同工程队入场后由区、街道财政各预拨20%的补助经费。其余补助经费经达标验收后及时拨付。

    第八条  实施物业管理完善公配设施达标验收工作由区住宅局负责,街道办和社区工作站(居委会)配合,物业公司参与。验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小区完善公配设施整治方案;

    (二)有关招投标资料及施工合同;

    (三)经区造价评审站审核的预(结)算书;

    (四)竣工验收资料;

    (五)业委会或社区工作站(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属政府物业的产权资料。

    第九条  实施物业管理完善公配设施的补助经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填报《实施物业管理完善公配设施经费补助申请表》,经街道办签署意见。

    (二)由区住宅局组织达标验收后提出核拨意见。

    (三)由区财政局划拨补助款到街道办。

    第十条  本规定享受实施物业管理完善公配设施经费补助的截止日期为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十一条  《宝安区推广社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由物业公司接管的小区,按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并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住宅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宝安区非开发商开发的住宅小区和综合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完善公配设施经费补助审核流程图

    2.宝安区非开发商开发的住宅小区及综合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完善公配设施经费补助申请表

    3.宝安区××年度推进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投资项目(财政部分)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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