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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安区非开发商开发的住宅小区和综合小区 实施物业管理公配设施完善标准》的通知 宝推物办[2006]20号
各街道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宝安区推广社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深宝府[2006]20号),结合我区实际,区推进办制订了《宝安区非开发商开发的住宅小区和综合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公配设施完善标准》,现下发各街道参照执行,并以此作为整治和达标验收的依据。
宝安区推进社区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物业管理△ 方案△ 通知 宝安区推进社区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9月18日印发
附:《宝安区非开发商开发的住宅小区和综合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公配设施完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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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规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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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区围合 |
小区实行围合式管理,围墙(围栏)稳固,并有防攀爬设置和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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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内道路 |
全部硬底化,路面基本平整,路面完好率80%以上;道路通畅,划线合理、清晰,路牙线完好规范,重要路段设有防护桩,合理设置车辆减(限)速带;井(沟)盖无缺失,停车位规范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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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共供水 |
相关设施设备完好,给水管道通畅、无渗漏、无锈蚀,供水正常,水质达标;水池等贮水设施配有防护网等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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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共排水 |
排水管道等相关设施完好通畅,无跑、冒、渗漏,管道检查口等可以正常开启,雨水井(沟)盖等配件齐全、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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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共排污 |
建有室外公共化粪池;排污管道完好、通畅,管道检查口可以正常开启;污水井盖等配件齐全,完好,污水密闭排放率9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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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供电 |
相关设施设备完好,供电正常;户外管线无裸露、老化、脱皮现象,按“贴墙、入地、捆扎、穿管”要求整治;街道和广场上空无横跨线路;室外变压器等处有安全防护措施且有警示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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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通讯 |
按小区建筑面积配备。建筑面积5万㎡以下的小区,至少配备5部对讲机及2台(线)办公专用电话;建筑面积5万㎡以上的小区,至少配备8部对讲机,3台(线)办公专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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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消防 |
按消防要求配备基本的消防设施并能随时启用;消防通道设计合理;室外消防栓分布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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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共照明 |
室外道路无照明死角,楼道及单元门口有照明设施并能正常控制,路灯设备完好率9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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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环卫 |
至少每3个单元或居住(30-40)户设置一个公用生活垃圾桶;小区设有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站点硬底化,配备给排水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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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管理用房 |
小区建筑面积5万㎡以下的,管理用房实用面积应不低于50㎡;小区建筑面积5万㎡以上的,管理用房实用面积应不低于100㎡。采光通风良好,水电到位,另配备库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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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生活用房 |
根据物业管理公司必要的工作人员数,按不低于3㎡/人的标准配备生活用房,采光通风良好,水电到位,另配备洗手(漱)间及必要的晾晒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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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治安岗亭 |
按照精简、实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车辆(行人)出入口,配备治安岗亭和限车道闸,相关设施完好、电源及通讯线路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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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绿化 |
绿地黄土裸露率不超过10%,苗木修剪平整,花草树木无明显病虫害和缺死干枯现象,古树名木有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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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休闲设施及标识 |
小区出入口或主要地段设有小区平面图或引路标识,楼栋号、单元号标示齐全;道路有车辆行驶标识;区内有宣传橱窗,以及必要的社区文化及休闲设施和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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