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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解读与案例分析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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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财产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的特征:物权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债权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权的绝对权 物权的绝对性表现为两个方面: 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自己的意志对物进行支配,包括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支配标的物状态的干涉和妨碍。 2、物权以物为客体 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不仅应符合民法上物的一般特性,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是特定物。债权的客体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否则,权利人就无从支配标的物。 (2)须是独立物。A,所谓独立物,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指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的物。如地上的房屋。如果是非独立物,则不能单独作为物权的客体而存在,因为非独立物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B,无形财产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无形财产权如知识产权也不是物权,因此,民法上的权利体系应该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共同构成的四元体系。C,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并不仅指在空间上的独立存在之物,在现代社会,应理解为在经济上,法律上具有独立意义的物。如与土地相连的房屋,树林,庄稼等均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3)须原则上为有体物。此为一般原则。但如果无体物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如电,气,热等物,亦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4)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可以是流通物,也可以是限制流通物。 3、物权是通过物的支配而享受物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内容相同的数个物权,已成立的物权可以排斥内容相同的物权,即所谓的"一物一权"原则。对物权的排他性的理解时,应注意两点: (1)物的共有关系,并不是所有权的质的分割,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 (2)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也只是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量的分割,而非质的分割。 4、物权的排他性并不排斥在同一标的物上设立数个内容不相同的物权。如在所有权之物上设立抵押权,使用权,经营权等他物权。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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