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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读与案例分析         ★★★ 【字体:
《物权法》解读与案例分析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5    

物权法案例解读

1:物权是个什么权

案件回放

19975月袁河南南阳方城县工商局独树镇工商所将价值6万余元的门面房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汤某。袁因可能涉嫌国有资产流失,袁南阳市检察院指示方城县检察院调查此案,经查属实。同年71日,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定该买卖契约无效。国有资产流失一直是一个颇为敏感的话题,物权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袁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袁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袁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袁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条规定将为方城县检察院的这一做法提供实体法上的依据。

案件回放

2005年袁某在A市注册野科技航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袁任野月球大使馆馆长,袁主要经营范围是售卖月球土地,每英亩286元。在购买者支付了相应款项后,袁某将月球土地所有权证书等交付给购买者。开盘三天后,该市工商局以涉嫌投机倒把为由暂扣了李某的营业执照等财物。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中的物指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能供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这里指的物应该是我们既有用又要可控制的。目前,月球土地是我们所无法控制和占有的,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对月球土地没有所有权更无权出卖该土地。

2:国资流失谁来担责

3:一房两卖如何防范

案件回放

王某于2001年底向成远房地产公司预购商品房一套,并支付购房款共计91.7万余元,但随后成远公司将该商品房销售给不知情的张某。

20047月,成远公司告知王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出卖房屋,同时退还原告王某预付住房款和补偿费。王某遂向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虽然张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如果原告王某对所签合同依照物权法规定,进行了预告登记,房

屋的所有权就不转移归张某所有,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预售房买卖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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