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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解读与案例分析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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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意义 物权是其他一切财产权利的基础和前提。物权在整个财产法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一切财产关系的出发点。而债权,继承权是作为取得物权的手段而存在的。 物权的作用在于发挥物的效用。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本身并不是目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发挥物的使用效益。 物权最能体现权利主体的意志。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物权法是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规范各种物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占有关系,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物的归属关系;二是物的利用关系。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变动要件,保护方法等都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如承包经营权,采矿权。而债权则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这一原则表现为三个方面:(1)由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的种类,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2)由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的内容,即权能,禁止物权人超越法律规定行使物权;(3)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方式,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不产生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法律效果。 2、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 3、公示公信原则。包括:(1)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变动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进行,才能产生相应的物权变动的效果。A,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交付。B,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登记。(2)公信原则。指基于物权变动的公示而为一定行为,即具有社会的公信力。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三)我国物权立法的现状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人基于其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它反映着法律保障物权人能够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包括支配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 支配效力 指物权人享有的得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支配行为的作用力。这种支配力可分为直接支配力和间接支配力。 (一)直接支配力。指物权人在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对标的物所具有的支配力,包括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人对标的物都具有直接的支配力,但其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各不相同。在未设定他物权时,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力最为完整。而他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须受所有权人意志的限制。 (二)间接支配力。指物权人在不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通过对标的物直 接占有人意志的限制而间接支配标的物的作用力。有两种情形: 1、在设定用益物权或将所有物交担保物权人占有(质押)时,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具有的间接支配力。 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对未移转占有的抵押物所享有的间接支配力。 排他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 概念。指物权人得排除他人侵占其标的物和干涉,妨碍其物权行使的作用力。集中表现为当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被他人非法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回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因而又称物上请求权效力。 内容。包括:1,请求返还原物。2,请求排除妨碍。3,请求恢复原状。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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