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物业新闻 | 资料文档 | 法律法规 | 软件下载 | 证书图片 | 物管论坛 | 图书商城 | 培训咨询 | 企业展台 |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物业服务顾问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 |
|
|
|
|||||
| 《物权法》解读与案例分析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5
|
|||||
|
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两者发生的根据不同。债权请求权发生的根据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而物上请求权发生的根据是物之支配权受到侵害。 两者的目的不同。表现为:(1)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债的清偿,而物上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回复物权人对物的原有支配状态。(2)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维护物的动态安全,而物上请求权的目的在于维护物的静态安全,即占有,支配上的安全。 两者的后果不同。债权请求权的行使,其结果导致债的消灭,而物上请求权的行使,则产生回复物之支配效力。 请求权发生的时间不同。债权请求权发生在债的履行期到来,而物上请求权发生于物权遭受他人非法侵害之时。 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具体表现为: 物权破除债权。指就债权的特定标的物成立物权时,该物权可基于优先效力破除债权,使已成立的债权不能清偿。包括以下情形:(1)"一物二卖"之情形。(2)某特定物虽已为债权给付的内容,但若设定了担保物权,则债权人不得基于债权而请求交付标的物,也不得请求除去该物上的物权。 优先受偿权。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优先购买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如共有人,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追及效力 物权追及效力的概念。是指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保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都得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如房屋所有人以其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卖与第三人,如抵押权人之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即可行使抵押权,追及至已让与第三人的抵押物。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仅限于已登记的抵押权。 追及效力的限制。关于追及效力是否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学者有不同观点。承认追及效力,更有利于物权人利益的维护,但可能有损于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为了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物权法上建立了两项制度,即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取得时效制度。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
|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法规 | ||
| 物权法热点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新闻资讯 | 网站留言 | 网站导航 | 首佳资讯 | 网址大全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
![]() |
Copyright©2002-2007中国物业服务顾问网 | 电话:0755--26415018 传真:0755--26415038 邮箱:wyfwgw@163.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现代城•华庭5栋5A | 粤ICP备05051606号 | 站长:风云再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