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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读与案例分析         ★★★ 【字体:
《物权法》解读与案例分析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5    

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两者发生的根据不同。债权请求权发生的根据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而物上请求权发生的根据是物之支配权受到侵害。

两者的目的不同。表现为:(1)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债的清偿,而物上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回复物权人对物的原有支配状态。(2)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维护物的动态安全,而物上请求权的目的在于维护物的静态安全,即占有,支配上的安全。

两者的后果不同。债权请求权的行使,其结果导致债的消灭,而物上请求权的行使,则产生回复物之支配效力。

请求权发生的时间不同。债权请求权发生在债的履行期到来,而物上请求权发生于物权遭受他人非法侵害之时。

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具体表现为:

物权破除债权。指就债权的特定标的物成立物权时,该物权可基于优先效力破除债权,使已成立的债权不能清偿。包括以下情形:(1)"一物二卖"之情形。(2)某特定物虽已为债权给付的内容,但若设定了担保物权,则债权人不得基于债权而请求交付标的物,也不得请求除去该物上的物权。

优先受偿权。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优先购买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如共有人,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追及效力

物权追及效力的概念。是指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保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都得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如房屋所有人以其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卖与第三人,如抵押权人之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即可行使抵押权,追及至已让与第三人的抵押物。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仅限于已登记的抵押权。

追及效力的限制。关于追及效力是否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学者有不同观点。承认追及效力,更有利于物权人利益的维护,但可能有损于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为了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物权法上建立了两项制度,即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取得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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