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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解读与案例分析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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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又称自物权,完全物权。 他物权。 概念。是指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限制物权) 性质和特征。(1)就权利主体和客体而言,他物权是特定的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2)就权利内容来看,他物权是非独占性的物权,即权利人只能享受有限的经济利益,且应向所有权人支付代价。(3)就权利行使来看,其对物的支配受到所有权人的限制。(4)就其与所有权的关系来看,他物权是派生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1、概念。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外国民法上规定的地上2权,地役权,用益权,永佃权等,以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基地使用权,采矿权等)都是用益物权。 2、特征。(1)是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权利。(2)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是以物的占有为前提的。(3)其客体主要为不动产,也可以是由不动产和动产构成的综合财产(国有企业经营权)。在国外民法上,用益物权均是以不动产为客体而设立的。(4)其为独立物权。即权利人对用益物权的享有不以享有其他财产权为前提。 类型。外国民法上,用益物权主要包括: 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种植树木而长期使用该他人土地的权利。一般认为,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质上就是一种地上权。 (2)地役权。是指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如,为耕作而在必经他人的土地上修路通行的权利。它的核心是利用他人的土地为充分利用自己的土地服务。 (3)相邻权。相邻权是指基于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为了方便自己不动产的使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利用他人相邻不动产的权利。 (4)永佃权。是指以支付地租为对价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进行永久性耕作或放牧的权利。永佃权又称田面权,与其相对应的土地所有权则称田底权。永佃权是土地租赁关系物权化的表现。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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