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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读与案例分析         ★★★ 【字体:
《物权法》解读与案例分析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5    

担保物权

概念。是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特征。(1)是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2)是一种价值权。即就物的可交换价值进行利用而设置的他物权。(3)具有从属性。(4)具有物上代位性。即担保物毁损时,担保物权人有权请求以其他物替补。

种类。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对物支配的内容不同。前者是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后者则是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

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而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用益物权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

两者的区别

1、可设立的物权类型不同。

2、物权的公示方法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同。

所受限制不同。

四、本物权与类物权(本权与占有)

本物权。是指物权法的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规定的各种物权。

类物权。是指基于对物之事实占有人根据物权法占有制度的规定而享有的各种占有权。

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的概念

概念。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其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

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也是由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包括:

物权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包括双方行为与单方行为,其中双方物权行为又称物权契约或物权合同。

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收益(指自然孳息),继承,时效,先占,添附,遗失物之拾得,埋藏物之发现,国有化征收,没收等。

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概说

物权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其有二层含义:1,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是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为目的。

关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的理论及立法。所谓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完全分离,独立存在。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就包含当事人交付标的物的物权移转的物权合意与作为债权合意的债权契约的分离。各国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问题的认识,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

肯定主义。

否定主义。

折衷主义。

关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相应的债权行为――买卖,赠与,互易等债权契约的影响,当相应的债权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以物权合意(交付或登记)为内容的物权行为并不受债权行为效力的影响。

依照德国学者的观点(萨维尼),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的效力在于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要发生物权变动效果,必须有独立于债权契约之外,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同时,如果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也就必然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我国《物权法》(草案)中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从学者起草的《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来看,采取的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相区分的原则。即:"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自合法成立之时起生效。在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7)"抵押合同自成立之日生效"(310)"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设定"(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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