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物业新闻 | 资料文档 | 法律法规 | 软件下载 | 证书图片 | 物管论坛 | 图书商城 | 培训咨询 | 企业展台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物业服务顾问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物权法》解读与案例分析         ★★★ 【字体:
《物权法》解读与案例分析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5    

物权的取得和消灭

物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权利与意志而取得物权。包括:(1)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的物权。(2)通过收益取得物之天然孳息的物权。(3)国家通过税收,国有化,征收,征用,没收而取得物权。(4)国家按法定程序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5)集体组织取得其成员的无人继承的遗产的所有权。(6)在法律允许之范围内通过先占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7)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8)通过时效制度了取得物权。(9)通过即时取得制度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包括:(1)基于债权行为,如买卖,互易,赠与,继承等,而发生的物权移转取得物权。(2)基于物权合意而取得。如土地使用权契约,抵押权契约,典权契约等。(3)基于行政方法而取得。如采矿权,水资源使用权等。

物权的消灭。包括:

因法律行为而消灭。如买卖。

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的灭失,混同,法定期间的届满等。

物权的公示和公信

物权的公示

物权公示的概念。是指物权的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

物权公示的方法。

动产。以占有为动产物权享有的公示方法,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以登记与登记变更为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

物权公示的效力。对此,各国有三种不同立法。

成立要件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即把登记与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之一,如果当事人未按此种要求进行物权变动公示,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对抗要件主义。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即只赋予法定公示方法以社会的公信力,但不把它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认为当事人只要形成的债权合意,物权变动即发生效力。只是在当事人在未依法进行公示前,不具有社会的公信力,不能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折衷主义。有两种表现形式:(1)以成立要件为主,兼有对抗要件原则。(2)以对抗要件为主,兼有成立要件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草案)的规定。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法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我国实际上采取的是以成立要件为主,也同时承认有例外。如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向船舶登记机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在我国《物权法》(草案)6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者无效;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船舶,飞行器和汽车的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其他动产物权,经交付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登记

登记的性质。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体现的是国家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合理干预。

登记机关。在我国,对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的机关有国有土地管理机关,房产管理机关,矿产管理机关,水行政机关,渔政管理机关,林业管理机关等。其中土地管理机关和房产管理机关二者最为重要。

《物权法》(草案)中不动产的登记模式。针对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国《物权法》所设想的是建立统一的,与行政管理脱钩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即在县级人民法院设立统一的,与行政管理脱钩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组成,登记官员的资格,以及登记的基本程序等,由不动产登记法规定。"(20)

登记的效力。对物权登记的效力,各国立法各有不同,较为合理的做法是根据登记原因的不同而赋予登记不同的效力。具体包括:

依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变动不动产物权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即把物权变动与国家主管机关的登记结合起来,才能发生变动效力。

因继承,没收,征收,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土地回复,附和,房屋新建,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制,除斥期间届满等原因而取得不动产物者,及无主不动产的国家取得等,非经登记不得处分。

但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却有不同规定,并未区别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一律规定非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如,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新建房屋应于竣工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若未登记,是否取得物权 对此,我国《海商法》对于船舶物权的变更采取的是对抗要件主义。

我国《物权法》(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据。国家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物权权属证书制度。""不动产权属文书的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为准。""在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时,推定该人享有该项权利。在不动产登记薄上涂销某项物权时,推定该项权利消灭。"

动产物权的公示――占有与交付

占有的公示意义。占有是享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即以占有推定占有人为物权的享有人。

交付的公示意义。交付是动产物权的转移的公示方法。交付的方式包括:

现实交付。可分为直接交付和托运,邮寄等。

简易交付。即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将受让人原先之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如承租人购买租赁房屋,遗失物的拾得人表示要购买该物。

占有改定。即依双方的协议将转让人的自主占有改变为他主占有。如出卖人出卖标的物后,又通过租赁合同而取得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

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让与(指示交付)。即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财产的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义务的完成。如提单下货物的买卖。

交付的效力。有两方面:

物权的变动效力。动产一经交付,即发生所有权的移转。

风险负担的移转。所谓风险负担,是指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在不可归责于双方时,其损失应谁负担的问题。对此,各国有两种立法态度:(1)风险随所有权移转。以《法国民法典》所主张。(2)风险随交付而移转。为《德国民法典》所主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采用这一主张。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风险随交付而移转,除非法律另外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法规
    物权法热点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