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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80)         ★★★ 【字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80)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7    

    三、明确物业管理用房提供标准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

    (一)建设单位按房屋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费用计入建筑成本,具体比例如下:

建筑规模(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提供比例

1万至10

5

10万以上至20

4

20万以上至30

3.5

30万以上

3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按上表实行分档累进计算。

    物业项目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其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

    规划、建设和国土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建设、登记、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新建开发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的规划方案审定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审查范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审查范围;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时,审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位置和使用条件(物业管理企业办公室、业主委员会用房应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和简单装修),并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注明。房地产权属交易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设定登记时,按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中确认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和位置及测绘部门的测绘结果注明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和位置。

    (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按以下原则进行:

    配置的设施设备是共有的同期或分期建设项目,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开发商开发建设,但配置的设施设备是共有的项目,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应在新建开发项目规划设计阶段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时,向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图纸上注记。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上向物业面积比重大的行政区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四、开展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引导物业管理进入老旧住宅小区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进行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改善旧住宅小区的居住条件。有条件的旧住宅小区,通过整治,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引进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条件不成熟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进行自治管理,以提高旧住宅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五、加快物业管理立法进度,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工作

    切实做好《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修改论证工作,抓好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的出台,以此推进我市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同时,加大物业管理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引导业主树立正确的物业消费观念,增强企业的服务意识,为物业管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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