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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穗价[2007]229号)         ★★★ 【字体:
[广州]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穗价[2007]229号)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6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第8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须将物业服务标准通过公示栏、标价牌、手册等方式向业主公示,并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开标示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项目、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四、物业服务收费标价牌实行两色标价牌制度。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使用绿色的《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价牌(样式)》(见附件1);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使用黄色的《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价牌(样式)》(见附件2)。

    各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网址:www.gzwjj.gov.cn)下载标价牌式样,也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自行制作。

    五、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第三点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六、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其他服务的,如家政服务等,也要按规定标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

  七、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八、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九、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或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十、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价牌(样式)(绿色)

      2.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价牌(样式)(黄色)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83507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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