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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葫芦岛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 |||||
作者:葫芦岛市城市住宅区物…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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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2001]13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和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与维护,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物业,是指住宅区内房屋及相关共用设施、设备和共有场地。。 第四条 市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统一制定物业管理标准和制度,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坚持以住户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遵循公开、公平、互利、便民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第二章 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治管理 第六条 房屋售出率或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新建住宅区和达到物业管理条件规定的原有住宅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助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物业使用人大会或代表会,选举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大会或代表大会具有下列权利: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经15%以上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代表提议,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5至15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期满前3个月应筹备选举新一届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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