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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鹰潭市专业市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鹰府发[2001]43号) | |||||
|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专业市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作者:鹰潭市专业市场物业管…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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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鹰潭市专业市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鹰潭市专业市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业市场的物业管理,维护管理企业、业主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业市场的繁荣,根据《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业市场经营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市政府就有关专业市场已作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专业市场物业管理机构,以有偿服务的形式对经营区内的房屋相关的公共、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以及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消防、治安等事项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市场内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五条 专业市场实行专业化有偿服务管理和业主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市场的物业管理实行行业监督管理。 市政、园林、公安(消防)、市容环境卫生、环保、物价、工商、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讯等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业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业主或使用人使用物业及在市场内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服从市场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八条 对业主及使用人的违规行为,由市场物业管理机构予以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章 物业的使用及管理 第九条 装修管理 (一)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先向物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每户缴纳1000元清运装修垃圾保证金,对不及时清除垃圾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清运,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房屋时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2、损坏房屋的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的外貌; 3、占有、损坏房屋的共用部位,在天井、庭院、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 (三)装修时应保护给排水管道,不能造成管道堵塞,严禁把装修后的水泥浆、涂料残液等污物排入下水道。 (四)不准在外墙安装防盗窗,太阳能热水器等应统一按指定位置和要求安装,以免破坏房屋外墙面、屋顶的美观。 (五)装修时不得随意在道路上堆放沙石、水泥等建筑材料,不得拆动和损坏共用上下水管道、照明电路和其它线路,建设垃圾必须堆放在指定地点并及时清运,严禁从楼上往下倾倒垃圾。 (六)因物业维修、装修造成相邻业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它公用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 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管理 (一)业主或使用人应自觉维护好市场内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未经物业管理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占用。 (二)业主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拆改共用电路、给排水管道,如确需改装增建,应向物业管理机构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业主或使用人房屋内的水电管线发生故障,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维修,涉及到公用部位的,由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 (四)业主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拆装水表、电表,一旦发现,将对业主或使用人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水费由物业管理机构按总表计量收缴,业主或使用人按分表计量,并分摊总表与分表的差量水价,最低用水量按市供水企业的规定执行。 (六)业主或使用人应积极配合水、电抄表员的工作,不得无故拒绝抄表员上门抄表,并按规定及时交纳水电费。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及绿化管理 (一)业主或使用人对各自门前的卫生、秩序、绿化实行“三包”,并与物业管理机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店面的货物摆设,应当整洁美观、错落有致,业主或使用人应自觉配合检查,服从管理。 (二)未经业管理机构审核、报批,业主或使用人不得在经营区内设置广告条幅、标语牌等;经批准后设置的广告条幅、标语牌等过期应及时撤除,业主或使用人的门面招牌,应按物业管理机构的要求制作,做到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适时维护。 (三) 业主或使用人应将生活垃圾按时倒入指定地点,严禁乱倒乱抛,严禁将瓜皮果壳等杂物丢在路上。 (四)未经批准,经营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五)业主或使用人不得随意丢弃带有病菌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处理时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业主或使用人损坏环境卫生设施,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按有关规定并处罚款。 (七)经营区内的公共厕所,实行专人管理和保洁,并实行有偿服务。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物业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外,可按有关规定并处罚款。 1、随地大小便、乱丢瓜皮、果壳等废弃物的; 2、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垃圾的; 3、在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及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拉线凉晒衣物的; 4、在临市阳台、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5、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 6、占用公共场地装卸货物,未按时清扫、收集废弃物的; 7、运输液化、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洒的; 8、业主或使用人的厕所、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 9、在经营区内攀折花木,践踏草坪的; 10、在绿地上倒污水或投扔杂物,在绿化范围内堆放物品的。 第十二条 治安、消防管理 (一)经营区内实行封闭管理,配备必要的保安人员,实行门卫值班制度,维护正常秩序,及时制止危害社会治安和市场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业主或使用人要增强安全意识,积极配合保安人员的工作,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积极制止,并报市场保安人员或当地派出所处置。 (三)业主或使用人应依法经营,严禁在经营区内从事赌博、色情等违法活动。 (四)业主或使用人必须遵守各项制度,严禁强买强卖,敲诈勒索、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危害公共利益和安全的行为。 (五)经营区内实行明火控制,严禁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液化气灶、瓶应符合安全标准,严禁在经营区内使用煤炉、煤油炉做饭、烧水、取暖。 (六)严禁在经营区内擅自搭、接、移电线线路和改装供电装置。 (七)严禁在经营区内销售、储存烟花炮竹、打火机、火药枪、酒精、油漆、香蕉水、煤油、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及其它有毒易燃易爆物品。 (八)业主或使用人配备的灭火器,应摆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九)经营区内配备的消防设施及消防物品,除消防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取用或破坏。 (十)业主或使用人必须在店内经营,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三条 车辆、道路管理 (一)进入经营区停放的营运车辆都必须听从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在指定地点整齐停放。 (二)业主或使用人装卸货物应在物业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三)除消防、救护、清洁等经特许的车辆外,其他非装卸货的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得驶入经营区内停放。 (四)未经批准,业主或使用人不得占道经营,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 (五)在经营区停放的车辆,都必须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第十四条 业主自治管理 (一)按规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重大事项经全体代表过半数讨论通过。 (二)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为7人,由主任、副主任或成员组成。 (三)业主代表大会制定的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相抵触。 (四)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规范业主或使用人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业主或使用人进行说服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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