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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鹰潭市专业市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鹰府发[2001]43号) | |||||
|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专业市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作者:鹰潭市专业市场物业管…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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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业主与使用人应当与物业管理机构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中应约定下列事项,并根据标准约定各项服务的收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 (二)保洁服务; (三)保安服务;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机构可根据专业市场特点,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下列专项或特约服务: (一)收缴水电费、有线电视费; (二)订送报刊、收发信件; (三)购车(船、机)票; (四)保管车辆; (五)维修业主自理的水、电设备; (六)搬运装卸货物; (七)其他特约服务。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下列要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一)在房屋使用前,将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的方法、要求以及注意事项书面告之业主或使用人。 (二)受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管维修基金,并按其审定的财务预算使用维修基金; (三)对市场进行全天候巡视检查,定期对共用部位、设备、设施进行日常养护; (四)发现共用部位、设备、设施损坏时,立即采取措施,并按约定进行维修。 第四章 物业管理经费和维修基金的收取与使用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江西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 根据《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产权人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 第二十条 维修基金应当用于经营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维修基金不足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按业主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第二十二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机构提出年度财务预算,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维修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6个月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维修金的使用情况,按受业主及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机构与业主、使用人共同约定,可以按季预收物业公共性服务管理费,专项服务费按月分摊收费,特约服务费双方面议。 第二十五条 业主或使用人应按核定的标准按时向物业管理机构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的,物业管理机构有权收缴每日3‰的滞纳金(水电费滞纳金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可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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