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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 | |||||
| 江西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 |||||
作者: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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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物价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适应物业管理服务行业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其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和完善《江西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定了《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计委、省建设厅。 附件:1、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3、专项服务收费分摊方式 4、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审批表(略) 附件1: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已获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时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服务规定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主要有: (一)公共性服务。主要包括: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建筑与装修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与维护、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秩序管理、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公共停车场管理等。 (二)专项性服务。主要包括:电梯、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三)其它特约性服务。主要包括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和多种经营性服务。 第六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费用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中列支,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按《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物业的维护、养护责任与费用划分: (一)室内部分,由物业业主、使用人负责维修,费用自理。 (二)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保修期满后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其费用从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中列支。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室外水、电、煤气、消防、通讯等到管线的维修及绿化、垃圾、路灯、道路等物业管理分工按《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为造成共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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