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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冈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发[2001]20号) | |||||
|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作者:黄冈市住宅小区物业管… 文章来源: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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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黄冈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创造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七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在依法登记注册后,应及时向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等级证书。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三章 物业管理及服务 第十二条 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住宅小区,都必须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住宅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委员会代表小区全体业主选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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