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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技术标准》(暂定名)制定思路的说明(四稿)         ★★★ 【字体:
关于《广东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技术标准》(暂定名)制定思路的说明(四稿)
作者:叶亮  余旭东  陈家庆    文章来源: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3    

一、 本标准的定位
我们的前面有中物协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和广州物价局和房管局的《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本标准与以上两个标准有何区别?这是本标准的生存价值所在。我们认为:
1. 本标准面向广东,中物协《标准》面向全国,广州《标准》面向广州,各自面对一个物业管理水平发育程度不同的地域市场,这是最重要的区别。
2. 中物协《标准》由全国行业组织编写,是对全国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标准的试行性规范;广州《标准》是市级物价部门和房管部门合编,是下发区、县物价和房管部门的行政文件,目的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直接与收费挂钩;本标准则是以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名义编写,是推荐性技术标准,立足于市场操作的实际,不完全与收费挂钩。各自出发角度不同。
由于面对地域市场和出发角度的不同,我们有理由实事求是地在以下四个方面与中物协《标准》和广州《标准》区别开来:
不同的体例(以条目表达代替表格表现);
不同的服务项目板块划分(以五大块代替六大块);
不同的标准阐述(以具体的量化指标代替文字概括);
不同的量化指标(理应较中物协《标准》高而较广州《标准》低)。
应该指出,“四大不同”中最为着意的不同是“不同的标准阐述”。中物协《标准》和广州《标准》在大部分的工作标准上不设定量化指标(中物协设定18个量化指标,广州设定17个量化指标),虽说模糊,却有意无意地给予物业管理企业很大的弹性工作空间和解释余地,无疑对相当部分的物业管理企业有利。本标准既以“技术标准”冠名,则宜以清晰代替模糊,只要可以,就对工作标准设定量化指标。如此行文下笔,客观后果是物业管理企业的弹性工作空间小了,但可操性强了。
本标准与中物协《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和广州物价局和房管局《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不同不是原则的不同,本质的不同,而是部分的、个别的、枝节的不同。恰当的说法是见仁见智、各取所需而已。
本标准暂定名为《广东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技术标准》。
二、关于标准的体例
本标准以推荐性标准形式制定。强制性标准虽有利于尽快规范行业的行为,但考虑到我国物业管理相关配套法规的发育状态、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水平、百姓的承受能力等均未尽人意,先行推出推荐性标准易被各方接受,有利于实际操作。
三、 关于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内居住建筑类中的住宅(含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廉租房等)、宿舍和公寓。别墅不适用本标准(依据:广州市规划局穗规【2002】805号《建筑物分类标准》<试行>)。
四、 关于标准的意义与作用
    一个标准体系,应能同时适用于质量标准、工作标准和监督标准三个方面。质量标准是委托方对标的物应达到要求的表述;工作标准是操作方的工作规程与作业指导;监督标准是监督方进行检查监督的尺度。把标准放在市场上,业主将据此放出楼盘,选择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将据此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监督部门将据此评判是非,调解纠纷;市场将由此得到规范。
五、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概念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对物业公司应提供的服务项目的说法基本一样,而中物协的《标准》和广州、江苏等地的《标准》则又有所不同,虽则诸文陈述的是同一对象,但归类角度却稍有不同。
我们认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设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服务项目设定的范围应明确。
    1. 不在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不作陈述。社会上各方各面出于自身角度而对物业公司有各种不同要求,服务质量方面的要求仅是其中一种。如合同的签订,是双方民事关系的法律约定,是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前提;而物业的验收则是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前的基础工作(见中物协《标准》);至于社区文化活动的开展(见广州《标准》),我们把它看作是对物业公司配合政府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需针对不同小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不宜套用整齐划一的标准,且不属于技术范畴。本标准旨在规范服务,凡属此类,不作陈述。
    2. 不在物业服务费用支付范围内的服务项目不作设定。如由维修资金支付的大中修、会所管理(见广州技监《标准》初稿)等,均不应列入本《标准》的设定项目范围。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核心是业主支付一定数量的费用,物业公司提供一定范围内的服务项目,彼此都在“一定”的限制之内,劳务与酬劳呈对称关系。超出这个范围的服务项目甲乙双方应另行约定。
第二、 项目归类应规范。
传统上习惯把绿化单列(见中物协、广州《标准》),而消防则归于“保安、消防、车辆管理”(见建设部《考评标准》),其实绿化设施、消防设施与供水、供电、电梯等设施一样,都是为业主们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共用设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对共用设施设备均有一致清晰的定义。类别既然一样,本标准就将其一并列入“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项目,避免人们产生物权属性的疑惑或此轻彼重的错觉。
第三、引用概念应规范。
在确认和阐述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时,应使用“共有”等更为贴近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权等概念的字眼,有助于法理在业主中的普及和深入。本标准舍去“房屋管理”(见中物协和广州《标准》)和“房屋管理与维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见建设部《考评标准》)等说法,代之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和“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以求与《物权法》草案的提法一致。
基于以上看法,本标准将服务项目分为五大类:
⑴基本服务;
⑵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
⑶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供电、排污、供水、电梯、消防、避雷、园林绿化、道路、车场车库)的维护和管理;
⑷环境卫生管理;
⑸公共秩序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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