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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岗区扶持社区推进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府办[2007]92号)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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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优惠措施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条件成熟的股份合作公司成立物业服务企业。社区自行组建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社区项目而申请核定三级或三级暂定物业服务资质的,企业管理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由原规定的不少于5人调整为不少于2人,三级暂定期限由原规定的1年调整为2年,其他条件不变。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在推进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区委、区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建设局(住宅局)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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