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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扶持社区推进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府办[2007]92号)         ★★★ 【字体:
龙岗区扶持社区推进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府办[2007]92号)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4    

第三章  优惠措施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条件成熟的股份合作公司成立物业服务企业。社区自行组建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社区项目而申请核定三级或三级暂定物业服务资质的,企业管理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由原规定的不少于5人调整为不少于2人,三级暂定期限由原规定的1年调整为2年,其他条件不变。
申报资料提交并符合条件后,区建设局(住宅局)审核签署意见,由申报社区报市国房局审批。签订社区物业服务合同后,社区持有关资料到区建设局(住宅局)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税务部门应依据国家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充分扶持。
第十八条  2010年12月31日前,推进物业管理社区的私人住宅用途的房屋租赁管理费由征收单位按收取总额的70%返还给社区工作站,由社区工作站按照所签订服务合同的内容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用于补贴物业服务经费。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小区车辆、人员出入和绿化保洁的前提下,经社区民居同意,小区内部分道路或空间可以开辟为停车场,区交通、交警、物价等相关部门给予特事特办,批准停车场经营执照。停车费由社区决定交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用于补贴物业服务经费。
第二十条  区工商、规划、国土等部门精简申报所需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限制,放宽经营许可范围,特批经营或资质许可,帮助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多种经营,开源节流,形成可持续发展动力。
第二十一条  区建设局(住宅局)负责举办社区物业管理各类人员的培训班,提供多渠道多形式的人才培训和交流服务,加快社区物业服务人才队伍的建设。培训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在推进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区委、区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社区物业管理扶持及补助资金由区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取消或收回资金,社区不再列入专项资金扶持和补助范围。
第二十四条  对虚报、挪用、挤占扶持和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建设局(住宅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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