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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订依据与目的) 本规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情况,就业主大会的议事形式、内容、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 本区域因分期建设,在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本区域的业主,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并应遵守业主大会审议决定的本规则和《业主公约》以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定;其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按本规则相关约定执行。 第三条 (业主大会宗旨) 本区域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良好、有序、和谐的环境。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四至(另附图)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二)主要物业类型: (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独立式住宅、办公楼、工业厂房、其他物业) (三)物业概况: 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 平方米,计 套(户),非住宅房屋 平方米,计 套;住宅房屋占 %,非住宅房屋占 %。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本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审议制定或修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房屋定期维修制度,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绿化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住宅装修管理规定,车辆停放与交通秩序协管规定,消防与治安协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及管理使用办法等。 (六)审议决定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使用、收益分配方案。 (七)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监督物业共有部位、共设有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遵守业主公约。 (九)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审议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等。 (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 第六条 (业主大会召集主体)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首次业主大会应由业主推荐的代表和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的筹备小组在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召集。筹备组成员按《绍兴市区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成。 业主委员会换届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在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指导下召集。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两种形式,具体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应采用投票形式); 1、由业主直接出席业主大会会议; 2、由业主按 (幢、单元、楼层)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应将本 (幢、单元、楼层)内的业主的具体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经业主本人签字后,向业主大会会议如实反映。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选择下列 召开业主大会。 (一)业主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会议。 (二)不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1、20%以上业主提议的; 2、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其他 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十五日内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 第九条 (议事决定方式) 业主大会会议议事方式分为普通多数决定方式和特别多数决定方式: (一)普通多数决定方式:应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二)特别多数决定方式: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一)作好会议召开前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选票或征求意见表、核实业主等情况。 告知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并请派代表参加指导监督。 (二)发布会议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的15日前,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将确定的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提交大会审议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在会议上的投票权数;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以及须大会审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 (三)需要投票表决,选择以下 形式: 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会场设投票箱,由业主按时到会行使表决权,经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有相关部门监督下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组织人员逐户发放或邮寄、传真选票,业主按规定日期自行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或反馈选票,经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在相关部门、单位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3、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组织人员逐户(套)发放选票或邮寄、传真选票,并回收选票,经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在相关部门、单位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4、 。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经与会业主过半数投票权同意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若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数时,对得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业主委员会选举时,经与会业主半数投票权同意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及时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已公开通知或送达的选票或书面征求意见单,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不书面反馈意见,或不按规定提出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 (四)公告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会议现场或物业管理区域内明显位置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投票权的确认,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准;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销(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可以视作业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房屋为共有财产。房屋产权的权利人共有的,确定一人代表共有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的物业可按所占比例参加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票权计算单位) 投票权数计算单位按下列第 方式: 1、按《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计算。 2、 第十三条 (业主的代理)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就业主大会会议审议或表决内容书面表明意见,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只能在业主委托代理的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业主应优先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承租人作为代理人;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法定监护人行使代理权。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还应符合下列约定: (1) (2)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还应符合下列约定: (1) (2) 第十四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提议案已经作出审议决定的,业主在 时间内不得再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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