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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都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价字[2005]43 号) | ||||||||||||||||||||||||||||||||||||||||||||||||||||||||||||||||||||||||||||||||||||||||||
作者:江都市车辆停放服务收… 文章来源:江都市物价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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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市物价局 江 价〔2005〕43号 关于印发《江都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停车场: 现将《江都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车辆 停放 收费 办法 通知 抄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市城管局、建设局、交通局、地方税务局、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市物价检查所 江都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运行效率,加强江都市车辆停放秩序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依法管理车辆停放和经营车辆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物价部门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全市车辆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确定全市机动车辆停放收费标准,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全市非机动车辆停放收费点的原则,同时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车辆停放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车辆停放的日常业务、设点、安全等管理,并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加强车辆停放收费管理。 第四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性质分为两类:一类为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镇马路和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收费,其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另一类为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其性质为经营性收费。 第五条 车辆停放管理者、经营者对车辆停放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实行谁看管谁负责,损坏丢失赔偿的办法。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 一、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前置条件应合法有效,有经培训合格人员负责安全管理,使用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 二、机动车停车收费应由管理者、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物价局审批,经验收批准后,方可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看管员应持证上岗。 三、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和因交通肇事、违章等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按照指定地点停放,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的标准执行。连续停放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不得再收取停车费。 四、机动车类型划分见附表1,停车场等级及收费标准见附表2。本办法中“每次”停放时间的概念为12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计算。 五、住宅小区内机动车车辆停放收费管理。 (一)物业管理企业应对住宅小区内车辆实施统一管理,对车辆停放明确专人负责。住宅小区室外车辆停放收费标准见附表4,住宅小区室内集体车库车辆停放收费标准见附表5。 (二)机动车辆(摩托车、电瓶车、助力车除外)小区内临时停车,1小时内不得收费,超过1小时的,其收费标准见附表6。 六、机动车停放的计时收费管理。地处闹市区,投资较大,设施完好,设有IC卡计时装置的机动车停车场,经市物价局批准后,可按3级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以小时为单位计时收费。 七、对执行公务的党、政、军、警、救护等特种车辆不得收费。 第七条 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人力、机动)等停放收费管理。 一、非机动车收费停放点的设立。 (一)非机动车收费停放点,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管理和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机关、学校等门前非机动车停放不得收费,并由相关单位负责车辆停放秩序的维护和看管。 大型购物中心、娱乐场所、宾馆、酒店、车站、医院等建筑物配套建设的临时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因特殊情况确需收费的,向市物价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费。 (三)其他凡需设立(包括临时)非机动车收费停放点的单位和个人,要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申请,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点收费,并由物价部门发放收费员证。 二、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见附表3。 第八条 车辆停放收费行为必须程序化、规范化。停放者交付车辆停放,委托看管时,先交费,索取看管票据,作为委托看管的法律凭证,然后凭票取车。 第九条 车辆停放收费必须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因管理、经营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看管车辆损坏或丢失的,应凭据给予赔偿。其赔偿纠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处理,赔偿金额由停放者和经营者协商解决,不能协商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条 车辆停放收费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车辆停放收费价目牌由市物价局统一监制。车辆停放管理者、经营者不按规定收取停车费、未在醒目处设置市物价部门监制的收费价目牌的、擅自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收费停放点的、不使用合法收费票据的,停放者可以拒付停放费用,并向物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所有机动车停车场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停车场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达到规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 第十二条 物价部门依法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都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原《江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江价[2002]141号)和有关单位停车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表1:机动车类型划分表 附表2: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标准与车辆停放分类收费标准 附表3: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附表4:住宅小区室外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附表5:住宅小区室内集体车库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附表6:住宅小区机动车临时停放收费标准 附表1 机动车类型划分表
附表2 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标准与车辆停放分类收费标准
附表3 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附表4 住宅小区室外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附表5 住宅小区室内集体车库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附表6 住宅小区机动车临时停放收费标准
类 别 收费标准(元/辆·次) 轿车、小型汽车 2 客车、货车 3 备 注 小区内临时停放过夜车辆按上述标准加收50%;业主搬家车、送货车不得收费;有关单位不得在机动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大门时收取临时停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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