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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及相关附件的通知 | |||||
作者: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文章来源: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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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各开发建设单位: 附件: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监管,保障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交存 第六条 保修金的交存标准 第三章 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垫支使用 第十一条 因业主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及不当装修等造成住宅物业质量问题的,由业主依法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第四章 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提存 第十五条 物业保修期间,开发建设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等原因消亡的,市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将相关事项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市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将该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保修金本息余额提存。 第五章 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退还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住宅物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届满五年的前一个月,持《住宅物业保修金退还申请单》(附件十),物业在五城区的,向市保修金监管机构提出退还已交存保修金余额申请;物业在其他区(市)县的,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退还已交存保修金余额申请。受理机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建筑区划内、市房产管理部门公众信息网上(附件十一)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保修金监管机构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退还通知单》(附件十二),将该住宅物业的保修金退还开发建设单位。 第六章 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定期向市保修金监管机构发送保修金账户对账单。市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公众信息网或成都物业网上公布相关建筑区划保修金的交存、垫支使用、退还等情况,接受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督。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保修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保修金监管机构申请复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履行法定保修责任、未按《条例》规定交存、补存住宅物业保修金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将该行为记入成都市房地产业信用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一: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通知 附件二:住宅物业保修金交款凭证 附件三:住宅物业保修金垫支使用申请表 附件四:住宅物业保修金垫支使用通知书 附件五:住宅物业维修工程现场鉴证存根联 附件六:住宅物业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存根联 附件七:住宅物业保修金垫支使用退还通知书 附件八:住宅物业保修金支付通知书 附件九:住宅物业保修金补存通知书 附件十:住宅物业保修金退还申请单 附件十一:住宅物业保修金退还公示 附件十二:住宅物业保修金退还通知单 附件十三:各区(市)县行政区域代码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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