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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住宅物业基本服务标准》(2008年3月26日) | |||||||||||||||||||||||
作者:石家庄房产管理局 文章来源:石家庄房产管理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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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住宅物业基本服务标准》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全面推行物业标准化服务,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业主居住质量,经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我们拟定了《石家庄市住宅物业基本服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落实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省会建设三年大变样”的要求,在辖区全面推行物业标准化服务,利用三年的时间,使所有由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住宅小区全部达到此标准。 二、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石家庄市住宅物业基本服务标准》,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学习和培训,制定实施措施和规划,要求2008年达到标准的小区不得少于60%。 三、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依据此标准分别在年中和年末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专家、业主代表等对小区内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社会评价,出具住宅物业服务社会评价意见,对通过社会评价的小区给与认定,对未通过的小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正。对经过整改仍未通过社会评价的,载入企业诚信档案、限制承接新项目,严重者清理出我市物业管理市场。 四、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将此标准在小区显要位置公示,从业人员要熟知标准化服务内容,按照标准要求逐条落实。对社会评价意见要虚心接受,及时改正提高,切实达到标准要求。 2008年3月26日 附:《石家庄市住宅物业基本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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