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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使用支出制度(试行) | |||||
作者:盐城市房产管理局 文章来源:盐城市房产管理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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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住宅区公共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费”(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合理使用,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基金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盐城市物价局、财政局、房产局《盐城市城市住宅区公共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盐市房[1997]26号)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分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第三章 计划审定 第九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小区现状及管理需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拟定出小区下年度维修(含更新、改造)计划、实施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会议审议后,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需要使用维修基金时,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第五章 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维修基金划拨后,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申请项目的维修,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基金用于本规定所列项目以外的用途。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物业维修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物业维修基金主管部门要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综合商住(办)楼、高级公寓、别墅区、工业区(厂房)等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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