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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起草说明           ★★★ 【字体: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起草说明
作者: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文章来源: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5-16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市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颁布施行, 并于2003 年11月21日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实施6年以来,该法规对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推动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引领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处于全国先进水平。但随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先后颁布实施,以及物业管理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迫切需要对原《市条例》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完善;同时,还要对物业管理实践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细化和规范,保持立法的与时俱进。

    为了切实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国务院《条例》、《省条例》,更好解决杭州市目前存在的物业管理热点、焦点问题,我局在充分调研、借鉴兄弟城市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以下简称《市条例》)。现就我局起草《市条例》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衔接上位法、与相关政策法规配套完善的必然要求
    国务院《条例》、《省条例》、《物权法》相继颁布并实施,上述法律法规中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机构性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业主大会的投票权数和计票方式等内容均与原《市条例》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为使原《市条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更好地指导我市物业管理规范发展,保持立法的与时俱进,急需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情况,对原《市条例》进行相应的修订补充和完善。
    (二)适应我市物业管理新情况,改进与完善原《市条例》的实际需要
原《市条例》作为我市地方性法规,自2002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对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推动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物业管理新矛盾、新问题不断产生,原《市条例》已不能满足目前实际的需要,对于某些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办法存在法律空白,如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仍未完成换届选举;发生合同期限内经业主大会决定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撤离小区,使小区管理出现“真空”等等情形。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不仅涉及到和谐社会建设,也关系到我市“生活品质之城”的建设,想要妥善应付、有效处置,必须加大工作力度,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制度和法规建设。因此,对原《市条例》的修订已十分必要。

    二、修订《市条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案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年3月17日发布,修订案自2007年11月26日起施行);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2007年12月4日发布);
    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19号,2007年4月20日发布)。
    另,修改过程中参考了深圳、上海、合肥、哈尔滨等兄弟城市的地方性法规。其中,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是《物权法》后第一个施行的地方新物业管理条例。

    三、修订后《市条例》框架

    在原《市条例》的基础上,我局将修订后《市条例》划分为“总则”、“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修”、“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法律责任”、“附则”九章,共八十八条。与原《市条例》的框架相比较,《市条例》修订草案的框架设置参照国务院《条例》和《省条例》,如将原《市条例》第三章和第六章和并为“物业管理服务”;删除了原《市条例》第二章中“业主(代表)大会”;新增了“物业保修金”的内容等等,其顺序以及章节设置更加符合物业服务管理的逻辑顺序。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00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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