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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起草说明 | |||||
作者: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文章来源: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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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市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颁布施行, 并于2003 年11月21日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实施6年以来,该法规对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推动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引领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处于全国先进水平。但随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先后颁布实施,以及物业管理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迫切需要对原《市条例》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完善;同时,还要对物业管理实践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细化和规范,保持立法的与时俱进。 为了切实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国务院《条例》、《省条例》,更好解决杭州市目前存在的物业管理热点、焦点问题,我局在充分调研、借鉴兄弟城市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以下简称《市条例》)。现就我局起草《市条例》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衔接上位法、与相关政策法规配套完善的必然要求 二、修订《市条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修订后《市条例》框架 在原《市条例》的基础上,我局将修订后《市条例》划分为“总则”、“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修”、“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法律责任”、“附则”九章,共八十八条。与原《市条例》的框架相比较,《市条例》修订草案的框架设置参照国务院《条例》和《省条例》,如将原《市条例》第三章和第六章和并为“物业管理服务”;删除了原《市条例》第二章中“业主(代表)大会”;新增了“物业保修金”的内容等等,其顺序以及章节设置更加符合物业服务管理的逻辑顺序。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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