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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津房物[2003]321号) | |||||
作者: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文章来源: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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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3-9-9 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分物业管理区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监督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推动、协调、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原有住宅建筑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遵循规模经营、方便管理的原则,按照市、区级道路或者河、湖等自然边界围合的区域,可以将几个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认定。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会,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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