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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宁政发[2008]116号) | |||||
作者:南京市政府 文章来源:南京市政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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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现将《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本市市区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和轮候制度。 第四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具体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保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税务、物价、市政公用、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 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或发放购房补贴等相结合的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为主。 本细则所称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家庭,可申请购买其实物配租房屋的部分产权。 本细则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及房屋使用权时,向其发放的保障性购房补贴。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选择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第六条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应当列入租赁补贴、保障性购房补贴的计算范围。 租赁补贴按保障面积标准与被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计算,其中低保人员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4元,其他人员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每户每月补贴金额不足150元的,补足至150元;1人无房户每月补贴300元。 对于符合实物配租条件自愿放弃实物配租选择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上浮20%。 保障性购房补贴的金额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与被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每人每平方米补贴720元标准计算。 第七条实物配租住房的建筑面积:2人及2人以下户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3人及3人以上户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第三章 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申领租赁补贴和保障性购房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由市房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符合第八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低保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且无住房; (二)年满60岁的孤老;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 第十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实物配租: (一)特困企业中无房且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 (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7平方米以下的;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 (二)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的; (三)户籍系以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方式迁入本市的; (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廉租保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一)共同居住且无他处住房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四)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 第十三条下列房屋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三)现实际居住的父母或子女的房屋; (四)家庭成员转让或被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房); (五)已购买或已拆迁安置的房屋。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二)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需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并在社区内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三)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报材料转交区房保办。 (四)区房保办应在收到民政部门送交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核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对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登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送市房保办。 (五)申请租赁补贴的,市房保办在收到区房保办审核材料后予以复核、备案。 申请实物配租或购房补贴的,经市房保办复核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保办应当书面通知区房保办,由区房保办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 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持市(区)房保办出具的书面通知按下列方式分别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手续: (一)准予发放租赁补贴的,应与区房保办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停发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并向市房保办办理备案手续。 (二)准予实物配租的,由市房保办根据其申请的时间顺序确定相应的轮候批次。申请购买部分产权的,由区房保办受理申请并报市房保办批准后办理。 轮候期间,申请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所在区房保办报告,由市、区房保办重新审核确认是否符合保障条件。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立即取消其所得保障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应通过市房保办组织的摇号等方式选房,并凭房号与市房保办签订有关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文本由市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号经市房保办确认后不得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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