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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 | |||||
作者: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协… 文章来源: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协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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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地产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本辖区内首次业主大会的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并处理好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相互关系。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工作应接受所属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使用不得干预。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建立由旗、县、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做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旗、县、区主管部门。拒绝改正的,物业所在地的旗、县、区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所在地旗、县、区主管部门,并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考虑城市规划、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历史条件等因素,具体划分方法由物业所在地的旗、县、区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第二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 第十五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拟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旗、县、区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15日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七条 筹备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第十八条 筹备组应当将下列事项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3~5日: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3至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5万平方米以下的3人,每增加5万平方米的增加2人但最多不超过9人。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二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依法确认业主身份,发放选票和表决票,并负责收回统计。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投票权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1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推荐一名候选人。筹备组应该审查候选人的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通知以下列方式之一送达全体业主: 第三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旗、县、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涉及重大事项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二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内容包括: 第二十八条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授权代表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第二十九条 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召开前发放选票,业主大会召开日后3日内收回选票,并做好签收与登记工作。 第四节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除首次会议以外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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