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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宁房物[2006]244号)         ★★★ 【字体:
关于印发《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宁房物[2006]244号)
作者:南京市房产局    文章来源:南京市房产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3    

各区房管局、县建设局:

    为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推动建立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特制定《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建设单位参考使用。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临时公约。
第二条  本《业主临时公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对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
(二)座落位置:                          。
(三)物业类型:                          。
(四)业主总户数:                        。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
(六)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四界及附图)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       、       、       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       、       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     、     、     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

第三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业主的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通过业主大会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联合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投诉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等影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业主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临时公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将本临时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业主转让物业,应及时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以及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交的共用水、电等能耗分摊费。将原住宅设计用途改为非住宅用途的,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应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倍计算;电梯能耗分摊应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电梯能耗分摊标准增加     %计算。
(四)按规定缴存、使用、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五)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六)业主大会的筹备、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按照《南京市业主大会导则》相关条款执行;业主应积极参加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积极参与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七)业主和使用人不得从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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