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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程序规定》 | |||||
作者: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文章来源: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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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程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以下情形的,业主可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条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做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 第四条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按以下程序作出: 第五条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作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停止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决定: 第六条 一方作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应书面送达被解除方,同时应函告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生效之日起的2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结移交并退场。未如期办结移交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先退场;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退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八条 双方办理移交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列出清单,结清账务,依约多退少补;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维修基金的,应单列帐目并如数移交。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以下资料: 第十一条 因物业管理企业的过错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因业主过错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给物业管理企业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和补偿其不可转移的先期投入。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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