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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乌鲁木齐市小区二次供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发改房[2005]90号) | |||||
作者:乌鲁木齐市发改委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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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乌鲁木齐市小区二次供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发改房[2005]90号 乌县、各区经计委(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是个严重缺水的城市,为了解决用水问题,在市政供水管网达不到的地方,部分单位自建了片区供水管网并投入人力、物力实施管理,在市政供水扬程不够的地方,部分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置办了二次(无塔)供水设施,由此增加了供水成本,该成本应由实际用水户合理分担。为保证片区供水管网的运行和维护以及二次(无塔)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经调查测算,决定在乌鲁木齐市范围内,对以上情况的供水分别实行加价,具体标准为: 一、对于自备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且自建、自管片区供水管网的,片区供水单位可在我委规定的乌鲁木齐市各类自来水价格外每立方加收0.15元(单位有补贴的除外),用于部分补偿制水成本及保证自建、自管片区供水管网的正常运转。 二、对于非自备水源但自建、自管片区供水管网的片区供水单位可在我委规定的乌鲁木齐市各类自来水价格外每立方加收0.10元,以保证自建、自管片区供水管网的正常运转。 三、二次供水加价: ㈠凡是依靠二次(无塔)供水设施取水的居民住宅小区(包括八层及以上未独立收取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的中、高层建筑),一律按小区或中、高层建筑自来水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在我委规定的乌鲁木齐市各类自来水价格外每立方加价0.25元,由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的单位或物业公司收取,专门用于补偿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费用。该标准为社会平均水平,对于收大于支的,其余额应专户存储,每半年或一年结转一次冲抵下一年度的二次供水成本;对于收不抵支的,其差额应以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弥补(单位及未收取物业管理综合费的仍按原办法解决)。八层及以上的中、高层建筑,其建筑内专设的二次供水系统所需费用包括在其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不得另外计收。 ㈡对自建、自管片区供水管网的,凡由片区供水单位总体配备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水塔)且能保证用水户正常用水的,除可按本文规定的标准分别收取用于保证供水管网正常运转的加价外,另可按小区或高层自来水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在我委规定的乌鲁木齐市各类自来水价格外每立方再加价0.25元。但对片区供水单位未总体配备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水塔)或虽总体配备了二次供水设施却不能保证用水户正常用水的,不得收取每立方0.25元的二次供水加价水费。 四、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小区自来水跑、冒、滴、漏等正常损耗的分摊中存在的问题,物业管理单位在征求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按加权分摊的原则确定分摊量,每户的分摊比例不得超过实际用水量的20%。 五、以上供水加价的执收部门应明码标价,并将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用户的监督。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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