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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字体:
关于贯彻《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文章来源: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4-28    

各有关单位: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10]32号)(以下简称《规定》)2010年3月20日已发布并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执行时间从2010年5月1日起以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间为准。

三、业主转让物业时,各权属登记部门应告知转让当事人应到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账户过户更名手续。

四、物业未交维修资金的,转让时所有权人应以基准房价按照《规定》的第五条规定的比例交存。

五、《规定》执行前应交存维修资金而未交存的,物业所有权人应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原规定予以补交。

《规定》是市政府推进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和管理规范化性文件,各单位接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好。

附件: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标准

房屋类型

归集对象

归集基数

 

归集比例

住宅或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购房人

购房款

配电梯

2%

购房人

购房款

未配电梯

1%

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购房人

购房款

 

1%

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危改房、解困房、安居房

房屋买受人

购房款

 

1%

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物业

原房屋产权人

基准房价

 

1%

房改房

售房单位

售房款

出售高层住宅

30%

售房单位

售房款

出售多层住宅

20%

公有住房的买受人

购房款

购买公有住房

1%

单独确权的车库、车位(地上、地下)

购买人

购房款

购买

1%

物业所有人

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

非购买

1%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建设单位

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

配电梯

2%

建设单位

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

未配电梯

1%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的非住宅物业

建设单位

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

 

1%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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