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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物业纠纷频发 物业是不是安全“守护神”? | |||||
作者:郭晓涛 新闻来源:北方网-今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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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作为新行业方兴未艾,但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并且数量呈上升趋势,引出很多法律思考——物业,是不是安全“守护神”? 物业管理是城市发展衍生出来的新行业方兴未艾,但由于种种原因,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纠纷也时有发生。从近一段时期法院所受理的案件来看,此类纠纷还呈上升趋势,其中有关物业“安全责任”的案件令人关注,也引出了很多法律思考。 免费停车丢车物业该不该赔 目前,在业主和物业的纠纷中,“丢车纠纷”十分突出。从一二百元的自行车到数千元的摩托车、甚至几十万元的汽车丢失,给业主和物业公司都带来了诸多烦恼。 家住河西区的王先生中午下班后照常将电动自行车放在了楼门口,当下午上班取车时却发现车不见了。王先生找到物业公司负责人,协商赔偿问题。而物业公司认为,小区内没设封闭车棚,也没收车辆看管费,所以对小区内业主丢车事件,物业公司没有责任。王先生认为,自己交纳了物业管理费,与物业公司便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且他每月还向物业公司交纳3元治安费,所以,即使没有单独交纳停车费,物业公司也有保全业主财产安全的责任。类似王先生的丢车情况,在很多小区都曾发生过。那么,物业公司是否有保证停放车辆安全的职责? 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怡认为,王先生能否要求物业进行赔偿主要取决于王先生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有关于这方面的约定。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涉及车辆的保管问题,则物业公司对车辆的丢失不负责任。至于治安费的性质也同样要依据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约定的用途及性质来定性。 一夜四户失窃物业有无责任 5月9日晚,南宁市西乡塘区文华园一连发生了4起盗窃案,财物损失巨大。5月9日20:40,住在一楼的梁女士回到家后却发现钥匙开不了门。梁女士跑向阳台,见阳台的推拉门开着,屋内一片狼藉。事后核查,家中的手提电脑、照相机、价值2万多元的首饰及1000多元现金丢失。在等待警察来的过程中,梁女士在房屋周围寻找保安,但找了10多分钟也没有看到一个保安,最后邻居骑着车到大门口才找到了保安班长。就在当晚,文华园的另外3户人家也被盗。黄小姐家在4楼,盗贼沿着燃气管爬进屋。另外还有两家,据业主自己介绍,被盗财物价值几万元。 一个晚上连发4起盗窃案,业主认为保安工作不到位、物业管理存在明显不足是主要原因。 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安竹结合上述案件认为,应首先分析物业公司的服务性质与范围。在通常情况下,物业公司的职责是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并不负责看管各业主家庭财产安全。其次,还是要看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业主与物业之间对“家中失窃”有特殊约定的,物业公司则要依据相应的约定履行并承担一定责任。 男孩踩炮被炸物业担责三成 本市大港曾发生过这样一起事故:一名12岁的男孩晚上和父母在小区内散步,当走到一人行道时,男孩突然踩到了一枚礼花爆竹,爆竹正好爆炸,将男孩右脚严重炸伤,造成右脚跟粉碎性骨折。为此,男孩的父母花费了大量治疗费。事后,男孩的父母多方寻找燃放鞭炮的责任人,但一直未找到,他们便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小区物业未尽到清扫等应尽义务,应予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按照规定履行物业服务内容,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或纠正。而被告未及时清理存在安全隐患的礼花爆竹,造成原告因踩响爆竹受伤致残,应对此事故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由物业公司给付30%经济损失的判决。 这起案件的焦点在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范围有多大。魏怡认为,上述案件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案件,放爆竹的责任人与物业公司对侵权结果均有过错,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魏怡提出,物业公司应对小区燃放过的烟花爆竹及时清理,这是其应尽的服务义务,而物业公司却“不作为”,这是上述案件中男孩被炸伤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物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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