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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业委会状告22户欠费业主
作者:严小乔    新闻来源:泰州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9    

物业公司撤出,泰兴西城步行街业主实行自治管理,但遭遇收费难———

业委会状告22户欠费业主

    本报讯  (记者严小乔)因22户业主拒缴物业管理费,泰兴西城步行街业主委员会和部分已缴费业主将他们告上法庭。18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业内人士认为,此案对探索小区管理具有典型意义。
 背景
物管撤出小区业主自治

    泰兴西城步行街共有138户业主。去年2月,原物业公司撤出,终止了对该小区的物业服务。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书面征求业主意见,123户业主签字同意小区自治管理。两个月后,该小区业委会向当地物管办备案,开始实行自治管理。
    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季慈祥说,自治管理后,小区卫生、下水道疏通、屋顶检查、花草管理等物管事宜都是由他们业委会具体操作。能自己解决的就自己解决,不能自己解决的,由业委会出钱请专人进行维修。
    业委会正常办公的有四人,一个主任,一个会计,两个保洁工。主任和会计工资每月700元,保洁工工资每月450元。“这是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
    季慈祥说,这些资金都来自物业管理费。对于物管费的标准,业委会经过三次会议反复讨论,最后确定:营业性住宅房,如旅馆、饭店等,每月每平方米收0.3元,如美容、茶社、公司、照相、棋牌室等,每月每平方米收0.2元,非营业性住宅房,按每月每平方米0.1元的标准收取。营业性门面房收每月每平方米0.4元,非营业性门面房收每月每平方米0.2元。
    同年4月27日,该收费标准向所有业主公示。
 事件
业主欠费业委会无奈起诉

    季慈祥告诉记者,根据这个收费标准,他们应向业主收取不到5万元的费用,相比较之前的物业管理公司一年要向业主收取13万元左右的物业管理费,大大节省了业主的开支。“公示后,没有一个业主来反映说这个标准不合理的。”
    但是,尽管物管服务费用相对较低,业委会在收取过程中仍遇到困难。从去年7月22日起至今年4月17日,业委会五次通告未缴费业主前来缴费。但仍有22户业主至今没有缴纳这笔物管费。
    今年5月21日,该小区业委会和114名已缴费业主将22户未缴费的业主告上法庭。
    该小区1号楼业主马先生是原告之一。他说,如果不缴纳物管费也能享受到物管服务,那么以后不缴物管费的业主将越来越多,小区的卫生、秩序将无人维持。“到时候,我们西城步行街还不成为垃圾一条街了?”
    马先生说,现在小区是自治管理,每个业主都是小区的责任人,都有义务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这公共利益也包含自身利益”。
    6号楼业主徐先生因拒缴物管费成了被告。他告诉记者,他们不缴纳物管费是有原因的。自从业委会接管小区后,小区的公共厕所关了,路灯也不亮了,小区里也没有保安巡逻了。
    徐先生说,他是开理发店的,小区不开放公厕,顾客方便怎么办?没有路灯,晚上也没人到步行街逛了,客人少了很多。以前步行街每天都有两个保安巡逻,很少失窃过,现在,有好几个业主的车牌都被撬了。
    “应该说,现在物管费确实比以前少很多,但是没有了配套设施,小区还像小区吗?总不能光为了节约钱呀。”徐先生说,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了,收更多的钱他也愿意。
 观点
此案具有典型意义

    泰州市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尹慧林说,业主委员会状告业主在泰州是首次,缴费业主状告未缴费业主在泰州也是首次。该案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
    尹慧林认为,以前,对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存在很多争议,最近通过的《物权法》明确了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
   《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尹慧林说,业委会能以自己名义制止侵害或请求赔偿,就意味着能以自己名义起诉。此次该案从立案到开庭审案,与《物权法》中明确业主会议、业主委员会地位和权利有很大关系。 
    尹慧林认为,该案对小区管理也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小区自治管理将是今后小区管理发展的方向。在小区自治管理中,每个业主都是小区公共利益的责任人,都有义务去维护。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因此,在该案中,业主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公共利益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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