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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遇火遇盗业主闯祸 物管赔偿冤不冤? | |||||
作者:未知 新闻来源:钱江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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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火灾,物管公司赔偿10万元 [核心阅读]几天前,《温州都市报》上刊登了这样一则新闻:邱某夫妇于2004年购置了瑞安市安阳街道风荷苑小区某幢9楼一套房,装修后入住。去年1月25日凌晨2时许,邱某家突然起火,虽然消防人员及时赶到将大火扑灭,但家里大半家具、家电被烧毁,夫妇俩也被烧伤。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系当时有人燃放烟花产生的烟火飞入邱某家中引燃可燃物所致。经调查,事发前一天,该小区共有7家住户乔迁入住,且都有燃放烟花。 邱某夫妇多次与这7家住户和小区物业公司交涉,但这7家住户均不承认肇事烟火是自己放的,而物业公司也表示与他们无关。今年4月,邱某夫妇将该7名业主和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费、精神损失费139万多元。日前,双方在瑞安市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小区物业公司一次性赔付邱某夫妇10万元,邱某撤回对7名业主、物业公司的诉讼。 杭州也曾经发生过类似事件,最知名的就是去年沁雅花园由于有人非法燃放大型烟花,致使两户住家失火引发的杭州首例高层住宅失火赔偿案。同样,由于事发时没有及时确认,事后也无法查找,没能认定肇事者。最终法院判决沁雅花园物管赔偿其中一户受灾业主40%的损失。 业主家无端遭受飞来横祸,肇事者拒不承认或无从确认,小区物管公司是不是就得“自认倒霉”、承担责任?物管是不是应该“无所不管”? 争论一:业主闯祸,物管赔偿,冤不冤 [现象]去年沁雅花园火灾事件中,无论业主还是物业公司都认为,火灾的罪魁祸首应该是当晚巨型烟花的燃放者,但这个人到底是谁?事发时没有及时确认,事后也无从查找,所以受灾业主把小区物管告上法庭。瑞安风荷苑小区事件中,虽然有7名住户燃放了烟花,但同样无法确认是谁的烟花闯了祸。于是,面对这些突如其来的灾祸,小区物业就成了“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的当然责任人。 正方:责任更在于肇事业主 发言人:陈钟(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在瑞安的这起火灾事件中物业公司主要起到一个补充责任,责任很小。我们看物业公司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是否履行了管理职责。如果物业的有关人员劝过7位燃放焰火的业主在小区不准燃放,但当事人不听劝阻,那责任完全在业主一边;如果物业人员看到业主在燃放焰火,不但不加以劝阻,反而听之任之,那造成后果的责任主要在物业一边。从这个案例上看,7名业主因为谁也不认账,因此应当承担共同责任。相对而言,还是7名业主的责任更大。 发言人:陈月棋(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 我们看这个案例的着眼点还在于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否形成了服务业务合同关系。作为小区的管理者,物业承担的是对小区消防设施的维护,并且对发生在小区内的一些可能引起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监督。这里主要的责任,还在于业主在作为民居的小区内燃放焰火,造成的损失应由肇事业主承担。 反方:物管责任不可推卸 发言人:陈女士(机神新村住户) 我认为在这个案例中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责任的。因为我们在入住的时候每户人家都交了物业管理费的,他们理应为我们的财产、安全等等负责,如果这点也保证不了还要他们物业公司干什么,这管理费还不是白交的。 发言人:马先生(商场采购人员) 我觉得这是给小区物管公司一个教训,让他们端正自己的服务态度。就拿我们社区的物管来说吧,过年时看到一些小孩在小区里放烟花爆竹,最多说一声“这里不能放鞭炮的”。那“这里”不能放,小区的另外地方就可以放吗?而且很多时候,物业人员看到业主放烟花非但不劝阻,反而一起去凑热闹的。所以我觉得物业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才是一些类似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被罚并不冤枉,是应该给他们一个教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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