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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物权法》维权之安装防盗笼不得损害他人权益 | |||||
作者:朱勋航 王凌帆 新闻来源:都市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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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防盗笼除了能防盗,还可以堆放一些杂物、凉晒衣服等。我们这里家家都安,我们住一楼当然也要安。”家住白马西区东碧组团10幢2单元一楼的李大妈说。物管业内人士介绍,老小区业主安装防盗笼现象非常普遍,老小区的业主为了扩展空间都安装外挑式防盗笼,并且在外挑的防盗笼上放置花盆及杂物。其实业主在扩大空间的同时也扩大了安全隐患,一方面年久失修的防盗笼脱落会伤及他人;另一方面,如业主家中失火,防盗笼也会影响消防人员及时救火。 云南云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东花园一期管理处陈主任表示,安装防盗笼实际上损害了房屋的美观,房屋的经济价值也会受到影响。2002年以后新建的小区一般都有监控摄像设备及红外线等相关防盗设施,业主没有必要再安装防盗笼。 律师:装防盗笼不得损害他人权益 赵耀律师解释,《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由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性,故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应受到一定限制,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符合业主公约、管理规约,不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损害其他业主的相邻权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业主可以安装防盗笼,否则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授权进行管理或制止。 另外,业主要怎样才能在自家窗外安装防盗笼?赵耀表示,首先业主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其次,业主要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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