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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美丽园3名业主追讨物业费被判欠费 | |||||
作者:王殿学 通讯员王文波 新闻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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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北京]“美丽园”事件:谁能代表业主提起诉讼http://www.wyfwgw.com/news/1403.html 北京市一中院判决美丽园原物业公司———鸿铭物业公司多收费后,该公司撤出小区,3名美丽园业主认为自己交费超出了法院的判决标准,起诉鸿铭公司讨要多收取的物业费。 日前,一中院终审驳回3业主的起诉,因为3业主接受了更多服务,应该比法院判决的标准多交费。 美丽园入住后,物业费是2.72元。小区业委会认为费用过高曾起诉鸿铭公司。2005年12月,一中院终审判决去掉了鸿铭公司不应该收取的一些费用。 3名业主诉称,去掉一中院判决不应收的费用,小区物业费标准应该为1.58元,自己2003年至2005年多交纳了物业费,鸿铭公司应该退还。 鸿铭物业公司辩称:一中院并未给美丽园小区判定一个新的物业收费标准,物业公司不认可业主提出的1.58元的标准。鸿铭公司认为小区也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与公司协商,所以小区的物业费没有标准。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美丽园物业费标准的判决虽然去掉了中小修费用,但是起诉的3名业主实际上接受了该项维修服务。 审理中,鸿铭物业公司提出以前判决未涉及的地下室物业费的问题,一中院经审理认为3业主已与鸿铭签有交纳地下室物业费的协议,应该交纳地下室物业费。 一中院终审认为3业主多接受了服务应多交费,而且应该交纳地下室物业费,加上这些费用3业主尚未交足物业费,所以驳回了3业主的起诉。 ■新闻延伸 原物业费标准明确为1.58元 2005年一中院判决美丽园物业多收费后,一些业主认为1.58元应该为物业费标准,但物业公司和相当数量的业主不认可。一中院此次的判决明确了1.58元为2003年至2005年的物业费标准。主审法官谷岳表示,这为将来可能出现的诉讼确立了基本原则,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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