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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美丽园业主告物业 讨“多缴费用” 法官一查 只少不多 | |||||
| 旧判决当依据 算出物业费标准 | |||||
作者:王文波 王巍 胡晓宁 新闻来源:法制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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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市法院首次以此前作出的终审判决为依据,确定业主缴纳物业费的标准。 美丽园小区三名业主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多收的物业费。市一中院根据此前的终审判决和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公约为标准进行核算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5年3月,因对物业收费数额等问题不满,美丽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将管理该小区的北京鸿铭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明确了业委会提出的保安费、保洁费等各项收费标准,并判决物业将18万元电梯广告位租赁收益,及3500余元的公厕用房供暖费和物业管理费返还业委会。 该起案件,成为北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打赢的首个物业费官司。 而后,业主朴某等三人向法院起诉,认为与法院终审判决确定的物业费标准相比,自己在2003年到2005年间多支付了物业费,因此要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返还多缴纳的费用。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关于物业收费标准,在没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应以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公约及法院曾作出的终审民事判决为标准。 法官经计算认定,美丽园小区地上部分2003年的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20元+每月每户12.08元,2004和2005年为每月每平方米2.20元+每月每户11.03元。 根据上述方式计算,朴某等三名业主应缴纳的物业费,尚未缴足。因此,其讨要“多收取的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小区追访 美丽园业主委员会主任雷霞表示,目前还没有听说有其他业主要起诉物业公司。她同时认为,业主也没有再起诉物业的必要。 如果业主怀疑物业公司多收了物业费,可根据法院已经判定的物业缴费标准直接找物业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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