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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施行之业主意见不统一诉讼权难起用 | |||||
作者:物权法 新闻来源:上海法治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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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施行之后的无奈 心不齐业主诉讼权难起用 业主和业委会发生矛盾该怎么办?《物权法》未实施前,业主想告业委会,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业主只能通过其他方式与业委会协商解决纠纷,结果难以让人信服。《物权法》实施后,业主有了诉讼权,对业委会的监督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业主们终于有了可以说“不”的底气。可是,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上法院解决与业委会的矛盾对于许多小区业主来说,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当业主与业委会的关系发生变化后,业主之间的意见能否统一、是否愿意承担诉讼维权成本,都可能成为司法维权的路障。 《物权法》实施之前的尴尬:业主打不成官司干着急 去年6月,上海玉佛城小区7位业主起诉普陀区玉佛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他们认为业委会在未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擅自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业主认为,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能自作主张聘请物业管理公司,故要求法院判令业委会的行为无效。而法院认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该争议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起诉人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法院最终裁定驳回起诉。 记者了解到,按照当时法院司法实践的作法,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纠纷属于同一组织的内部纠纷,既然归结为组织内部矛盾,理应通过内部的自我协商或通过行政部门协商解决,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对于业委会或业主大会不作为、乱作为侵害广大业主利益的情况,业主只能要求业委会纠正,或向行政机关反映,没有其他更有效的监督制约途径,结局往往是无果而终,业主最后也只能不了了之。 由于业主对业委会的监督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导致一些小区业委会违法、违规的行为屡见不鲜,如有些小区业委会利用工作之便占用或乱花小区的维修基金、肆意挪用甚至贪污小区的公益性收入、公然享用物业公司的免费服务等等。由于缺乏相对成熟的监督机制,导致业委会违法、违规的现象日益严重,并逐渐引起人们关注。 不过,眼下,有心与业委会打官司的业主不用再郁闷了。根据《物权法》第78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法律专家认为,《物权法》关于业主可以诉讼业委会规定,符合物业管理实际需要,有利于业委会、业主大会的规范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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