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物业新闻 | 资料文档 | 法律法规 | 软件下载 | 证书图片 | 物管论坛 | 图书商城 | 培训咨询 | 企业展台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物业服务顾问网 >> 物业新闻 >> 物业管理新闻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物权法》视野下的“物业纠纷”         ★★★ 【字体:
《物权法》视野下的“物业纠纷”
作者:新华社    新闻来源:工人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8    

  今年10月1日《物权法》开始施行,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的规定明确了业主与物业的权利义务。近日,发生了三则有关物业纠纷的案例。

  物业公司疏于管理,业主如何维权

  案例:某房地产公司在北京房山区开发了某住宅小区,并委托某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双方签订了3年的管理合同。

    业主们入住后发现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到位,给小区的居民带来极大不便,而且物业管理公司几乎没有公布过收支账目……于是,业主们集体决定拒绝给付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也不示弱,切断了小区的水电,双方矛盾迅速升温。

  说法: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低,小区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不能保障,导致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的监督权体现在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以及对物业管理收支状况的监督,业主们可以依法行使该项权利。《物权法》还确认了业主有共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的权利,即“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当经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同时也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费用怎样收取,且看合同如何约定

  案例:北京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经过核查,对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每平方米的物业费测算产生了疑问,认为物业公司多收了物业费,并以“物业收费不实”为由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驳回业委会的诉讼请求。业委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据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的《小区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认为,该公约对物业公司及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凡未经对方同意,自行增加、减少物业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都属违约行为。物业公司拒绝执行二审判决,向法院提出再审。法院对此案作出再审判决,驳回诉讼,维持原判。

  说法:近年来,很多业主反映物业公司收费不明,而物业公司也不得不面对某些业主拒交物业费的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也就是说,应首先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业主就要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缴纳该费用。

  小区公共绿地,业主是否所有

  案例:侯某家所在小区绿化非常好。可是开发商不断占用公共绿地,将之改造为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如今绿化面积已经缩小了近一半,侯某等业主对此非常不满。

  说法:《物权法》规定,小区内绿地归谁所有,主要看是否在建筑区划以内,如果绿地在建筑区划内,则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小区绿地属于公摊面积,业主在购房时也往往考虑绿化因素,绿地理应归业主所有。在本案中,开发商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共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闻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新闻:

  • 下一篇新闻: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北京]迎奥运集中开展物业管…
    [辽宁]拟设物业协调委员会 物…
    《物权法》对房地产领域影响…
    如何处理地震后的物权?
    [长沙]房地产开发商在自己开…
    新建住宅小区常见七类物业管…
    [杭州]中大文锦苑小区业主公…
    李钺锋、李永军谈《物权法》…
    蒋超良委员:制定配套法规 提…
    [宁波]物业纠纷:业主怨“没…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