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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盼望能“同工同酬”反而被“终止劳动关系” | |||||
作者:狮子王 新闻来源:真实题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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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卷烟厂107名协议工急盼依法保护合法权誉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5号)http://www.wyfwgw.com/laws/2143.html 我们是1990年,在昭通地区行署、昭通市政府领导的帮助、协调下,昭通卷烟厂与蒙泉乡学庄村公所先后达成《征用土地协议书》、《征用土地协议书的补充说明》等相关协议,(上述协议都经过昭通市公正处公正)。按照协议,我们于1990年和1991年分两批,合计107人进昭通烟厂工作,成为烟厂的“协议工”。 17来,我们在昭通卷烟烟厂都没有得到“同工同酬”的待遇,特别是2005年昭通卷烟厂与红河卷烟厂合并重组后,完成相同的工作,但同工种、同岗位的正式工的待遇比我们高了几倍,而我们一直停留在原来的基础上,连国家《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都没能享受到,更不用说其它待遇。我们多次向厂部反映,都没有得到相应解决。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们只有寻求公正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于2007年9月24日向昭通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申请。没想到“同工同酬”的问题没得到解决,红河烟草(集团)昭通卷烟厂却置国家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于不顾,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了《关于终止107名“协议工”事实劳动关系的决定》,以“根据重组后工厂的客观实际,为提高工厂的劳动生产率、规范劳动用工”为由,终止与我们的劳动关系,还向我们每人下达了一份《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强迫在《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上签字,然后就可以在一份期限为五年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字。也就可以继续在烟厂上班。如果不签就不要我们上班。 我们在烟厂工作已有17年,为烟厂的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现在已经是人到中年,上有老、下有小,赖以生存的土地已经在17年前被烟厂以1.5万元/亩的底价征用。现在又面临被烟厂“终止劳动关系”,一脚踢出门的危险。我们迫切需要支持帮助。 我们认为烟厂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事,遵守相关的协议、合同的规定,履行其职责。昭通烟厂不能搞“同工不同酬”,更不能以“根据重组后工厂的客观实际,为提高工厂的劳动生产率、规范劳动用工”为由,终止与我们的劳动关系。这种行为完全没考虑到我们协议工的切身利益,与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精神背道而驰,同时,违反当初协议签订的“先后进厂的107名协议工,烟厂存在一天,指标存在一天”的约定。盼望有正义感的记者能调查报道此事,多呼议有关部门能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谢谢。 为了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将不惜一切抗争到底。 昭通卷烟厂全体协议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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