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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业主不交物业费将受法律制裁 | |||||
作者:中国法律信息网 新闻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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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分别对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该条例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拖欠、拒付,是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加收滞纳金;对于超过三个月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代表)大会依法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共同事务,并对全体业主负责。 停车应先满足业主需求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需要。”为了防止开发建设单位对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等现象,该条还规定:“尚未出售的停车位、车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同时,为了保障小区道路畅通,确保居民通行安全,《条例》规定:“地下停车位尚有空余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新辟规划以外的停车位。地下停车位不足,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作为停车位的,应当经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并依法办理消防等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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