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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乔迁烟花引发火灾 业主物业被判分担责任           ★★★ 【字体:
[永嘉]乔迁烟花引发火灾 业主物业被判分担责任
作者:余建华 谷曼青(通讯员…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4    

    乔迁时燃放烟花本是增加喜庆吉祥气氛之举,1月3日,永嘉一个小区业主却乐极生悲,不但自己付出沉重代价,还把小区物业也“坑”了一把。今天,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黄某41.6万余元财产损失;被告永嘉某物业管理公司赔偿黄某7.3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7年2月5日上午8时左右,陈某在乔迁某小区新居时,燃放起了从无证商贩处购得的牌子不清、没有合格证的烟花。这些烟花威力巨大,射高超过24层居民楼。8时20分左右,黄某已经装修并购置电器、用具的1503室突然起火,待破门而入的邻居和稍后赶到的消防人员施救完毕,1503室已经面目全非,一片狼藉:过火面积140多平方米,未过火处受高温和烟火灰烬及消防救火影响,基本不能正常使用。事后,经消防部门综合分析,认定火灾系烟花引起。

    为此,黄某与物业及陈某协商赔偿损失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相关人员证言、消防人员勘查笔录、提取的烟花盒等一系列可以形成证据锁链的证据,法院认定陈某的燃放行为与黄某房屋着火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陈某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无证人员处购置不合格烟花,违反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造成黄某住房失火,理应承担85%的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另认为,物业公司对禁放烟花事项缺乏明显告示,院内燃放烟花时制止不力,失火后组织施救不力,因此也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承担15%的次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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