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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和乐苑小区业主停车遭窃 专家认为物业需承担责任 | |||||
作者:刘华宾 新闻来源:东方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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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停车位如今空空如也。 图片说明:陈先生认为小区物业未尽责。 图片说明:17日夜18日晨的车辆出入没有纪录。 2008年1月19日,家住上海白丽路401弄和乐苑小区的陈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停在小区车位上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前天夜里遭窃,而物业方面认为,陈先生缴付的费用只是用于租赁车位,物业并不负有车辆管理的责任。 据失主陈先生说,他的牌号为沪B35285的桑塔纳轿车原先停在小区内物业划定的停车位上,17日深夜或18日凌晨遭窃不翼而飞,使得陈先生正常工作无法开展。 东方网连线SMG新闻中心记者宣克炅了解到,该小区门卫车辆出入登记簿对每天出入小区的车辆保安处都有详尽的记录,惟独本月17日晚至18日早晨,也就是陈先生的车遭窃的当天,登记簿上留下了记录空白。 物业公司认为,业主缴纳的停车费只是用于租赁小区内的停车位及相应的管理费用,物业方面并没有车辆安全管理的义务。陈先生认为,车辆的失窃与小区物业管理不善有关。 普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值班人员崔先生表示:“按照我的理解,你的那个停车费实际就是我们那个车位,给你个车位。至于保管是多方面的,不是纯物业一方面的事情。” 被盗车主刘先生认为物业的说法“完全没有道理。”他表示,小区保安没有将17日夜晚到18日早上车辆进出情况予以登记,工作上存在失职。法律专家认为,物业公司在管理上是否尽责是问题的核心。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佩娟认为,最关键的是看物业公司在管理上是否尽到了保安的义务。业主的车停在小区里面,而且物业提供固定的车位,又交了钱,就证明物业在管理。 而车辆出入登记簿上遭窃当天的记录空白,可能成为责任认定的关键。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佩娟表示,最重要的是17号为什么不记录,是工作的疏忽还是没有车辆进出。没有车辆进出那么这辆车就在17号被盗了,那说明物业没有尽到保安的义务,就要承担赔偿后果,即民事责任的后果。如果说是特殊情况,就要找出特殊理由,如果不能举证,物业公司还是承担这样一个法律后果。 记者了解到,2002年上海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中曾提出,业主在家中被盗或人身受到损害,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物业与业主是否形成保管关系,事先是否有约定,以及物业公司在保安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赔偿责任并不取决于停车费用的收取,须综合各种相关因素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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